
作者:尹亮恆
重點
- 食品接觸材料(FCM)的全球監管框架
- 歐盟、美國、中國和日本的合規要求比較
- 正面清單監管方式的解釋
- 日本食品接觸材料監管改革已於 2025 年全面實施
-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限制及新興化學物質合規風險
- 遷移限量(OML/SML)及測試考慮
- 永續包裝和回收材料的合規趨勢
- 全球市場准入的關鍵合規策略
在當今社會,食品安全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從農藥殘留到添加劑含量,人們越來越注重食物本身的品質與安全。然而,和食物安全相比,跟食品接觸材料(簡稱 FCM)的安全似乎很易被忽略,但其實FCM跟食品安全是息息相關的。
FCMs包括塑膠、橡膠、紙張、金屬、等用於食物包裝、容器、器具的塗層,這些材料可能在與食物接觸時釋放有害物質,從而影響食品安全。根據歐盟FCM法規, 必須確保 FCM 不遷移有害物質到食物中,以避免改變食物的組成或感官特性。 全球各國對 FCM 的監管正逐漸加強,其中 Positive List System(正面列表制度)為主流模式。本文將探討全球 FCM 法規情況,重點聚焦日本的改革歷程,揭示這一領域的發展趨勢。
全球 FCM 法規概覽
全球對 FCM 的監管模式大致分為兩類:以美國為代表的靈活預審通知制,以及以歐盟為代表的嚴格 Positive List System。後者要求只有經安全評估並列入清單的物質才能用於 FCMs 製造,這種模式能更有效控制風險,但也增加了產業合規成本。目前,多個國家和地區已採用或部分採用 Positive List System。
歐盟是最早且最全面實施 positive list 的地區。根據 Regulation (EU) No 10/2011(塑膠法規),歐盟建立了 Union List(正面清單),涵蓋所有允許使用的單體、添加劑和聚合物生產助劑。只有清單內物質才能用於塑膠 FCMs,同時規定特定遷移限量(SML)和總遷移限量(OML)。 這項法規於2011年生效,並不斷更新,如2025年修訂新增物質和遷移測試要求。歐盟的模式影響了全球,許多國家參考其清單制定本土法規。
中國的 FCM 監管原則上也是採用Positive List為基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2016年發表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的公告,確立了53項有關 FCM 的標準1 。這些標準包括了FCM的通用要求(即 GB 4806.1-2016),特定物料的技術要求以及測試方法等。當中GB 4806.6-2016的附錄A便列出了詳細的Positive List清單,而GB 9685-2016更是全羅列了FCM的添加劑使用標準。
自始以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SAMR)和中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CFSA)會定期審批及發佈FCM新物質,及對舊有標準進行更新2。這反映了中國作為全球製造大國,對 FCM 安全的嚴格把關。
日本則是於2020年引入 Positive List 制度,並於2025年6月1日全面實施3。這項制度主要針對合成樹脂,要求只有經安全評估的物質才能使用。 正面列表以附件形式實施:當中的別表一第一表4為可用聚合物類型,別表一第二表5則為可用添加劑及其准許含量及使用條件。
而橡膠等熱硬化性彈性體暫未列入,繼續使用負面清單管理。 日本的改革是為了與國際接軌,提升 FCM 安全水準。
其他採用 Positive List的國家包括:
印度:根據 Food Safety & Standards (Packaging) Regulations 2018,塑膠 FCM 有正面清單6,列出允許物質與遷移限量。
印尼:FCM 法規採用 Positive List模式7,針對塑膠等材料列出授權物質。
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包括阿根廷、巴西等國,根據 GMC Resolution(如 GMC 39/19),塑膠添加劑有 Positive List,與歐盟高度對齊。
這些國家選擇 Positive List 的原因在於它能更主動控制風險,透過事前全面評估而避免未知物質進入供應鏈。
相比之下,美國 FDA 採用混合模式,舊物質列在 21 CFR 清單中,而新物質則透過 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 (FCN) 程式提交安全數據,經FDA 審查後若無異議則可使用。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更靈活且利於創新,但對新物質的預防性控制不如Positive List般嚴格。
日本 FCM 的監管演變
日本的 FCM 監管歷史悠久,但早期發展較緩慢。1959年,日本厚生省發佈了第370號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格標準》,確立了食品、添加劑及容器包裝的生產、加工與檢測標準。這是日本 FCM 法規的基礎,涵蓋器具、容器、包裝的通用安全要求。 這套標準由厚生勞動省(MHLW)管理,初期以負面清單為主,只禁止有害物質,缺乏全面正面管理。
在接下來的幾十年,日本針對 FCM 的法規只有少少的修補,但總體來說沒有太大的系統性改革。 這導致日本 FCM 監管跟其他發達國家存在著一些差距。直到2018年6月12日8,日本公佈修訂 Food Sanitation Act(食品衛生法),並引入 Positive List 制度,這是大刀闊斧改革的開端。
Positive list 制度於2020年6月1日正式實施9,並在實施後設5年的過渡期。Positive list制度主要是針對合成樹脂(塑膠)的原材料和添加劑,並設准用物料清單。該列表記載於法例的別表一10內,而別表一又分為第一表和第二表。第一表為准許使用聚合物,第二表則為准許使用的添加劑和其使用限制。除別表一外,法例還包括一份通知11,作為對第一表內容的詳細描述及解釋。只有列入清單的物質才能使用,未列入的需經 MHLW 評估後新增。這項改革旨在提升 FCM 安全,與海外先進地區的標準對齊。因此,Positive List制度的實施有望促進日本對海外的出口,同時提升其國內產品的安全性。
在五年的過渡期完結的2025年6月1日後,就在Positive List 制度在日本開始全面實施時,日本政府對法例條文上實施了對Positive list 制度以外的策略性改動。這次改動單從條文的變動上看幅度似乎跟引入Positive List時的幅度相當,但其實主要只是把法例原有的要求在條文上重組及梳理一次,及撇除了對加壓及高溫滅菌品包裝的物理測試要求。然而,這次修改最重要的是在Negative List的管控基礎上加強了對所有塑膠FCM的總遷移量要求12。此次修改後 ,日本對FCM物料的監管便形成了一個由Positive List 和Negative List雙重規管的局面。除總遷移量的要求在2026年6月1 日生效之外,其他的更新均已在2025年6月1 日生效。
FCM 的全球意義與未來趨勢
當今雖然沒有出現過源於 FCM 的大規模事故13,但不良 FCM 所造成的影響通常是長期性的14,其可能造成的深遠影響確實不容小覷。Positive list 制度的優勢在於主動預防風險,確保只有安全物質進入市場。這也是為什麼歐盟、中國、日本等國家紛紛採用這種模式。
未來,FCM 監管趨勢包括:
擴大範圍:例如歐盟建議把紙張,金屬,玻璃,塗層,矽膠,油墨等的要求由國家層面提升到歐盟的層面15 ;而中國則在近年持續發佈對不同FCM要求的標準。
對重點化學殘留物加大監管力度:當中以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趨勢最為明顯。美國 FDA 於 2024 年開始逐步淘汰特定食品包裝中的 PFAS 化合物16,多州已立法全面禁止;而歐盟亦在其包裝物料法令內明文規定在2026年8月12日後全面禁止食物包裝物料內含有PFAS。17預計未來會有越來越多地區加入禁止FCM內PFAS的行列。
回收及再用:例如歐盟近年其中一個發展方向為透過推廣安全的可重複使用及可回收解決方案來支持創新和永續發展。18 而中國方面亦積極探索規管回收的FCM(例如rPET物料)19,預計未來這方面的規管會越來越嚴格。
對消費者來說,瞭解 FCM 法規有助選擇安全產品;對企業而言,合規是進入市場的關鍵。日本的改革就是一個啟示:從少許修補到大刀闊斧,監管正向更嚴格、更科學的方向發展。只有重視這一環節,食品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1 關於發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5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15號)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1611/6f792a23fc294c1a90bebbbac1edf288.shtml
2 這些標準是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油墨》;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黏合劑》; GB 4806.16-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矽橡膠材料及製品》
3 於2023年11月13期間進行過整合
4 附件一第一表
5 附件一第二表
6 法例的附表III列出了特定物料的規格要求,但沒有明文禁止採用這些物料以外的塑膠
7 BPOM Regulation No. 20 of 2019及其修改法例 。法例在附件3列出了准許物質,亦在附件4列出了禁止使用的物質
8 日本食品衛生法更新的官方公佈
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0000197196.html
9 在2020年實施後,期間曾作出多次微調
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5148.html 。
10 官方網站
11 Monomers, etc. constituting the base materials specified in Table 1 of Appended Table 1 of Specific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Foods, Food Additives, etc.
日語版本
英語版本(只含通告部份,不含通告內之附表)
12 以往只有特定塑膠才有類似總遷移量的要求
13 但一些規模較小的事件偶爾還是會出現,例如2024年出現多宗消費者向Hershey Company的訴訟,矛頭就是直指其巧克力包裝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會有遷移到食物上的風險(https://www.bakeryandsnacks.com/Article/2025/07/01/hersheys-pfas-lawsuits-spotlight-snack-brand-risks/);另外歐盟在2012年也有報告,警告再造紙的食品包裝材會出現有害礦物油的風險(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pdf/10.2903/j.efsa.2012.2704)
14 例如2010年代多國研究發現嬰兒奶瓶、罐頭內襯BPA遷移,導致歐盟、加拿大、美國先後禁止嬰兒產品使用BPA
歐盟的禁令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P-7-2010-3848_EN.html
加拿大對BPA的禁令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68/page-7.html#h-44890
美國FDA對BPA禁令的報導
https://abcnews.com/Business/fda-officially-bans-bpa-bisphenol-baby-bottles/story?id=16799087
15 參考官方報告的最後一頁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6/581411/EPRS_STU(2016)581411_EN.pdf
16 FDA landing page: Authorized Uses of PFAS in Food Contact Applications (https://www.fda.gov/food/process-contaminants-food/authorized-uses-pfas-food-contact-applications). Other contact materials, such as non-stick pots and pans, can still contain PFAS, as the migration potential is low.
17 Paragraph 5 of Article 5 of the PPWR (Regulation (EU) 2025/4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5R0040) specifies the conditions of the restriction and defines PFAS
18 Revision of EU rules on food contact materials
19 有關GB 4806.1即將更新的報導https://www.complianceandrisks.com/blog/key-takeaways-from-the-food-contact-asia-conference-2025/
重點摘錄
- 全球氣候監管日趨嚴格,推動了對準確且可核證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數據的需求。
- ISO 14064-1 為組織層面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量化、邊界設定、數據品質及不確定性管理提供了結構化要求。
- ISO 14064-3 確保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陳述的透明性、一致性和可供核證的特性。
- 主要監管框架均與 ISO 標準保持一致,包括: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 統一方法與強制核查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 強化監測、報告與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及活動數據可追溯性香港交易所(HKEX)IFRS S2 – 自2025年起要求可供核證的氣候披露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數字產品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 – 基於ISO的組織數據支持產品碳透明度
- ISO 14064 能夠在不同市場間實現統一、可比較且可供審計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數據。
1. 標準引言
ISO 14064-1:2018 規定了在組織層級上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排放與清除的要求。它涉及組織邊界與運營邊界的界定、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源與匯的識別、量化方法的選擇、數據品質與不確定性管理,以及遵循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和透明度原則的報告要求。該標準不限定特定方案,使得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能夠支持多種機制。
ISO 14064-3:2019 則規定了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陳述核查的原則與要求,包括保證等級、重要性閾值、基於風險的規劃、證據評估、能力要求和公正性原則——將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轉化為可供決策使用的可靠陳述。
2.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量化與核查的重要性
日益增長的全球監管壓力正迅速改變著各組織量化、管理和披露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排放的方式。嚴格依據ISO 14064-1:2018標準編制,並隨後根據ISO 14064-3:2019進行核查的技術可靠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已成為遵守現行法律框架及新興監管制度的基石要求。
2.1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技術檔對特定碳密集型產品的隱含排放量,明確提出了關於統一量化及第三方核查的期望。根據將於 2026 年生效的最終階段規定,進口商必須應用規定的系統邊界,強制按設施層面報告活動數據,並在數據不確定性較高時採用保守假設。這些要求嚴格對應了 ISO 14064-1 中關於以下方面的規則:
(1) 邊界選擇
(2) 活動數據的可追溯性與證據鏈
(3) 排放因數的論證及其層級體系
(4) 不確定性表徵
此外,ISO 14064-3 的核查方法——包括重要性評估、嚴格的證據收集以及基於風險的核查計畫——與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要求的核查程式直接對應。這種一致性確保了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陳述能夠滿足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對準確性和可再現性的期望。
2.2 中國大陸——加強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監測、報告與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
中國正強化其國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納入了日益嚴格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重點關注高解析度活動數據、特定行業方法以及第三方核查。ISO 14064-1 通過以下方面提供了相容性框架:
與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行業指南相一致的排放源與匯的結構化分類
活動數據管理要求,包括檔記錄、可追溯性及品質控制
強制性的不確定性管理,這是滿足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報告要求所必需的
隨著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在 2027 年前的持續擴大與收緊,ISO 14064-3 的核查模式——集中於風險識別、內部控制驗證以及基於測量與基於計算數據的交叉核對——能夠支持企業滿足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的核查標準。
2.3 香港——香港交易所(HKEX)基於IFRS S2的氣候資訊披露準則
香港交易所(HKEX)已引入新氣候規定,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報告期。為滿足新氣候規定的要求,發行人必須建立能夠產生透明、可追溯且可供核證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數據的量化與報告流程。這包括:
(1)清晰界定組織邊界,確保範圍一和範圍二排放的歸屬一致性。
(2)排放計算方法的連貫性,包括活動數據與排放因數的合理選擇及論證。
(3)規範的數據管理,包括數據來源的檔記錄、排放因數版本的追溯以及數據譜系的維護。
(4)定量不確定性評估,需符合國際公認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量化原則(例如基於ISO的方法)。
鑒於港交所的氣候披露框架與IFRS S2保持一致,而可核證性、一致性和可供審計性是其中至關重要的原則,ISO 14064-1和ISO 14064-3為滿足合規要求提供了結構性的基礎。通過採用基於ISO 14064的體系,發行人不僅能確保其披露符合港交所要求,還能為未來在外部核證、國際可比性以及監管日趨嚴格方面的更高期望做好準備。
2.4 歐盟——《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
儘管《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適用於產品層面,但它預設了一個技術上可靠的組織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作為進行準確的全生命週期評估的前提。為滿足《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預期要求(例如數字產品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中的排放透明度),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基於ISO 14064-1得出的完整且經過不確定性量化的組織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基準線。
(2)組織清單與產品層面計算(例如ISO 14067)在方法論上的一致性。
(3)基於證據的核查控制措施,與ISO 14064-3的重要性原則和抽樣規則保持一致。
因此,ISO 14064-1和ISO 14064-3能夠幫助組織構建必要的數據基礎設施,以滿足《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在產品層面的量化、核查及數字可追溯性要求。
3.CMA Testing的角色與作用
CMA Testing 源自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肩負支持工業發展的長期使命,持續拓展在環境與可持續發展評估領域的技術能力。我們已獲香港認可處授予依據 ISO 14064-1:2018 進行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量化及依據 ISO 14064-3:2019 進行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核查的認可資質。通過香港認可處(HKSA)參與國際認可論壇、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及亞太認可合作組織的多邊互認協議,其在認可範圍內出具的結果獲得國際公認,體現了“一次認可,全球承認”的原則。
在此監管背景下,CMA Testing 通過以下綜合角色,助力各行業加強組織層面的合規準備。
3.1 構建可靠且標準化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體系
一份可信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是所有氣候相關披露與合規工作的基石。CMA Testing 協助各類組織設計並實施與 ISO 14064 標準相銜接的體系,明確界定邊界、建立可追溯的數據收集流程,並長期保持方法學的一致性。通過將證據鏈、數據譜系和不確定性管理嵌入日常運營,企業能夠從碎片化的碳核算實踐轉向結構化、可核證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數據治理。這一基礎對於滿足港交所、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及其他新興監管框架下的合規要求至關重要。
3.2 加強核證準備能力與內部控制
隨著外部核證在氣候報告框架中日益佔據核心地位,各組織必須確保其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陳述能夠經受住嚴格的核查。CMA Testing 通過依據 ISO 14064-1 和 ISO 14064-3 進行差距分析、開展預核查評估以及協助企業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以減少重大不確定性,來支持這一過程。這有助於組織生成可供核證的披露資訊,滿足監管機構、審計師和投資者的期望。
3.3 為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減輕合規負擔
香港及區內許多公司缺乏專門的環境團隊,這使得遵守新的氣候法規可能面臨挑戰。CMA Testing 通過提供實用指導與工具(例如結構化的活動數據範本、針對特定行業的排放因數建議以及降低不確定性的實踐方法)來應對這一問題。這些資源使企業能夠在保持技術完整性的同時,高效滿足監管要求。
3.4 支持跨監管體系的對接與協同
供應鏈如今正運行在日益相互重疊的監管體系之下。CMA Testing 協助各組織在香港交易所(HKEX)、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及《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之間實現方法學的協同對接,確保碳核算實踐的一致性。這包括基於 ISO 14067 標準,協調統一組織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清單與產品碳足跡方法學,並構建能夠支撐未來要求(如數字產品護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的數據管理系統。
3.5 提供國際認可的全流程溫室氣體服務
憑藉其認可資質與行業經驗,CMA Testing 提供全面的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相關服務,包括:依據 ISO 14064-1 進行清單量化與報告編制;依據 ISO 14064-3 提供合理或有限保證等級的核查服務;以及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各組織將其報告流程與 IFRS S2、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 GHG)核算體系、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及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的監測、報告與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相對接。這些服務致力於幫助企業將氣候合規從一項監管義務轉變為一種戰略能力,從而增強供應鏈信心並拓展全球市場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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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錄
- 香港在1996年的火警事件暴露了安全漏洞,促使政府對公眾處所的軟墊傢俱訂立嚴格的阻燃要求。
- 消防處2000年第1號通函規定軟墊座椅傢俱必須符合BS 7176標準,並須妥善標示及備妥測試報告。
- 經更新的BS 7176:2007+A1:2011版本新增各填充材料的強制點燃性測試,彌補了1995年版本未涵蓋的風險。
- 僅新版本具追溯效力,且已有更多政府採購部門要求採用此版本,推動業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在香港,當你走進餐廳、戲院或酒店時,會發現軟墊座椅上均貼有以下標籤(圖1),用以標示該軟墊座椅已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近期發生的火警事件與1996年的火警事件情況相似,同樣暴露了舊式建築物的安全漏洞,包括滅火設備不足、使用易燃的翻新材料,以及軟墊傢俱、地毯、窗簾等室內裝飾品存在安全隱患。1996年的火警事件直接促使香港政府為持牌處所及公眾地方的相關物品制定嚴格的阻燃規例。
2000年,消防處發布《2000年第1號通函——持牌處所及公眾地方的聚胺酯乳膠床墊及軟墊傢俱阻燃標準》(參考文獻1),規定持牌處所及公眾場所使用的聚胺酯乳膠床墊以及固定式和可移動式軟墊傢俱須符合相關阻燃標準,其中軟墊傢俱的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軟墊傢俱須符合BS 7176:1995(參考文獻2)非住宅用途複合座椅的耐火測試標準(中等風險處所/建築物)或同等國際標準。
持牌處所及公眾場所使用符合指定標準的聚胺酯泡沫填充傢俱,必須貼上適當的標籤(如圖1所示),相關製造商/供應商須向有關部門人員提交由認可實驗室發出的認可測試報告連同發票,以供查核。
表1:BS 7176:1995(中等風險處所/建築物)規範摘要
| BS 7176:1995規範要求 | 適用場所 |
| 能夠抵受火源 – 符合英國標準EN 1021-1(1994)規定的燃燒著的香煙 能夠抵受火源 – 相等於英國標準EN 1021-2(1994)規定的燃燒著的火柴 能夠抵受英國標準5852 (1990)第4章所用的第5 號火源 | 酒店 客房 公共建築物 餐廳 員工休息室 公眾娛樂場所 公眾會堂 酒樓及酒吧 娛樂場 醫院 旅舍 |
要理解此標準,首先需認識英國標準規範中的火源(圖2)及點燃測試方法(表2)

| 香煙點燃測試 (火源0) | 火柴點燃測試 (火源1) | 木架點燃測試 (火源5) |
![]() | ![]() | ![]() |
| 樣辦經前處理及恆溫恆濕後, 在測試底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綿各一塊並用客人的布包著, 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綿的接縫放置一支標準製的香煙並點燃及觀察。 | 樣辦經前處理及恆溫恆濕後, 在測試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綿各一塊並用客人的布包著, 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綿的接縫放置一支火焰能量與一支火柴相約的燃燒器並點燃及觀察。 | 樣辦經前處理及恆溫恆濕後, 在測試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綿各一塊並用客人的布包著, 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綿的接縫放置一個標準製的木架並點燃及觀察。 |
BS 7176:1995 將按照標準組裝在一起作為複合材料的填充物和覆蓋織物 (已浸水處理) 按照上表列出的要求方法測試。當複合材料在香煙, 火柴及木架點燃測試的結果全為“非點燃”時,便可結論為符合 BS 7176:1995 中度危險的要求。
為使消費者有更安全的保障, BS 7176:1995在這廿多年裡, 已有不同的更新, 而最新版本是BS 7176:2007+A1:2011(參考文獻3)。 當中最主要的規範更新是增添了填充材料的點燃性測試, 軟墊椅裡所有用到的填充物, 必須根據其標準中的附件(A 至 E)指引去進行單獨填充物的點燃測試,而該附件會指引到1988 年英國家具(消防)(安全)法規 (參考文獻4) 的相應條款要求進行測試。此更新的標準規格, 必須要在覆蓋織物包裹填充物而成的複合材料和其每一填充材料的點燃性測試同時得出 “非點燃” 的結果之後, 才能結論合乎此更新標準要求。
在消費者的保障而言, 此更新版因以上的規範, 防火安全確實得以提升; 然而也增加了生產商的生產及測試成本, 他們認為只要複合材料為“非點燃”, 填充材料不一定需要“非點燃”, 因最終襯墊傢具是以複合材料狀態而非單獨材料使用, 消費者正常使用時, 不會接觸並點燃填充材料的, 因此他們對此增添填充材料的點燃性測試視作附加測試而已。據本中心(廠商會檢定中心)自2007年8月至2026年1月的調查統計, 只有平均8% 的BS7176測試是要求作新版測試, 從此數據顯示, 本港及內地生產商作了消極的應對, 除非買家指定要求新版測試, 否則他們通常要求做舊版的規格測試。製造商在本地使用舊版本進行測試的原因之一,是本地公眾處所申請牌照時仍接受舊版本的測試報告。
在技術層面而言, 舊版(BS 7176:1996)測試, 只能確定軟墊椅在單一填充材料使用時, 其複合材料為“非點燃”結果才是真“非點燃”, 但對有兩種填充材料或以上使用的軟墊椅, 當填充材料是由多層組成,而其總厚度超過 75 毫米時,按相關測試方法標準BS5852:1990 (參考文獻5) 或 BS5852:2006 (參考文獻6) 指引, 只需要將多層填充材的上部 75 毫米與覆蓋織物組裝在一起進行點燃測試。
圖3以使用兩種填充材料的軟墊座椅為例(填充材料A經阻燃處理,填充材料B未經阻燃處理):測試用複合樣品的填充材料厚度為75±2毫米,僅取經阻燃處理的上層填充材料A進行抽樣測試,而未經防火處理的下層填充材料B並未被抽樣測試,可能導致複合樣品的測試結果出現虛假的「非點燃」情況。儘管上述情況並不常見,但從安全風險角度考量,採用更新版本的測試規範可消除舊版本測試的上述局限性,確保軟墊傢俱的消防安全全面達標。

從標準溯源角度而言,BS 7176:2007+A1:2011已取代被廢止的BS 7176:1995多年,且被廢止的BS 7176:1995已不具追溯認可性。因此,若發生法律糾紛,法院將採用現行有效的BS 7176:2007+A1:2011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故此,當客戶要求本實驗室進行BS 7176測試但未指明採用新版本或舊版本時,我們須向客戶說明上述情況,確認測試應遵循的版本。目前,海外採購方及香港部分政府部門已將更新版本的BS 7176:2007+A1:2011納入採購的接納規範要求之一。
展望未來,本地有關當局及私營機構均有必要將其操作規範與更新的阻燃標準保持一致。致力於完善政策制訂、監管及執法工作,將對預防類似火警事件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透過共同努力落實這些指引,將為所有人締造更安全的環境,不僅能確保相關機構遵守規例,更能在商業及公眾空間培養安全文化。我們同心協力,定能締造一個火警災難不僅罕見,更能徹底杜絕的未來。
*** 完 ***
參考文獻
備註:
鑒於本文撰寫時間因素,文中所述的規例、標準及通函版本資料,在2026年2月1日本文撰寫日期之後或會有所變更。

近日,國際可持續標準理事會(ISSB)宣布對金融部門的氣候相關披露要求進行針對性調整,這一舉措旨在緩解金融機構在報告溫室氣體(GHG)排放時的實際挑戰,同時確保投資者獲取有決策價值的可靠信息。本文基於ISSB的最新公告,對其關鍵修改進行深入剖析,並從專業顧問角度探討其潛在影響。我們認為,這一變化將為金融業注入更多靈活性,但也提醒企業需主動適應,以提升ESG績效並抓住綠色轉型機遇。
ISSB成立於2021年,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主導,旨在製定全球統一的永續披露標準。 其覈心標準包括IFRS S1(一般永續相關財務披露要求)和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IFRS S2重點關注氣候風險與機遇的披露,其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是關鍵組成部分。 根據溫室氣體協定(GHG Protocol),GHG排放分為三個範疇:Scope 1(直接排放,如企業自有設施的燃料燃燒)、Scope 2(間接排放,如購電)和Scope 3(價值鏈排放,包括上游供應鏈和下游使用)。 對於金融部門而言,Scope 3排放尤為複雜,因為它涉及融資活動產生的間接排放,如貸款、投資和保險業務。 這些排放往往難以量化,需要依賴協力廠商數據和複雜模型。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IFRS S2中Scope 3範疇15類排放(即與投資、融資和資本市場活動相關的價值鏈排放)的披露要求。 ISSB在今年早些時候啟動了相關諮詢,並於2025年12月11日正式發佈修正案。 這些修正案旨在回應金融機構在應用標準時遇到的痛點,例如數據可用性不足、計算方法不統一以及報告負擔過重。 根據我們的觀察,許多金融機構在初次實施IFRS S2時,發現Scope 3報告需要綜合海量外部數據,這不僅耗時耗力,還可能導致報告準確性問題。 ISSB的回應體現了務實態度:通過簡化要求,幫助企業更快落地標準,而不犧牲資訊質量。
具體來看,修正案對Scope 3範疇15類排放的報告範圍進行了明確界定。 金融企業現在可以選擇僅報告與貸款和投資相關的排放,或者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僅報告與資產管理相關的排放。 這意味著,投資銀行活動的便利化排放(如並購諮詢產生的間接影響)以及保險和再保險承保活動的保險相關排放,不再強制要求納入報告。 此外,衍生品相關的GHG排放也被允許排除在外。 這一靈活性大大降低了報告門檻。 例如,一家商業銀行原本需追跡所有融資項目的下游排放,現在可聚焦覈心貸款組合,避免了衍生工具等複雜儀器的計算難題。 我們作為顧問,曾為多家金融機構提供類似諮詢,發現這種排除機制可將報告工作量减少30%-50%,從而讓企業有更多資源投入實際减排行動。
另一個重要調整是針對商業銀行或保險活動的實體,允許使用替代分類系統披露分解的融資排放資訊,而非必須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 GICS是一種廣泛使用的行業分類框架,但對於某些金融機構而言,它可能不完全匹配其業務結構。 修正案許可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其他分類方法,這有助於提高報告的準確性和可比性。 同時,ISSB還允許使用轄區當局要求的全球變暖潜力(GWP)值,即使這些值並非來自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最新評估報告。 這一點特別適用於不同監管環境的跨國企業,避免了因標準衝突而產生的合規風險。 此外,修正案澄清了轄區豁免條款:如果當地法規要求使用GHG協定以外的測量方法,企業可據此執行,而無需額外解釋。
從全球視角分析,這些調整的背景源於永續披露標準的快速演進。 ISSB標準雖非強制性,但已被多個轄區採納或參攷,包括歐盟的永續財務披露法規(SFDR)和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氣候披露規則。 金融部門作為經濟“血液”,其排放報告直接影響投資者決策。 根據我們的研究,2024年全球永續投資規模已超過35萬億美元,投資者越來越重視Scope 3數據,以評估氣候風險敞口。 ISSB副主席Sue Lloyd在公告中強調:“我們的優先任務是通過針對IFRS S2 GHG排放披露要求的修正,提供及時回應挑戰。 我們相信,這些修正將為應用ISSB標準的企業帶來實際緩解,同時不會顯著影響投資者資訊的決策有用性。 ”這一聲明反映了ISSB的平衡理念:既推動綠色轉型,又考慮實施可行性。
對金融業的影響值得深思。 一方面,放寬要求將加速標準採用。 許多金融機構,尤其是中小型銀行和資產經理,此前因Scope 3複雜性而猶豫不決。 現在,他們可從簡化版報告入手,逐步構建數據系統。 這有助於提升行業整體透明度,並吸引更多綠色資金流入。 另一方面,這一變化也引發潜在擔憂:如果豁免過多,可能導致報告不完整,投資者難以全面評估風險。 我們建議金融機構在享受靈活性的同時,建立內部審計機制,確保豁免部分仍被監控。 例如,通過協力廠商驗證(如我們提供的ESG稽核服務),企業可增强報告公信力,避免綠色洗白指控。
在更廣泛的ESG生態中,這一調整凸顯了國際標準與本地實踐的融合。 許多开发中国家,包括中國,正積極融入全球框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RC)已要求上市公司加强ESG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佈了相關指引。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推動的ESG報告框架與ISSB高度一致。 這些動態表明,金融部門需主動對標國際標準,以提升競爭力。
總之,ISSB的此次修正案是永續披露領域的積極進展。 作為協力廠商ESG顧問,我們鼓勵金融機構抓住機遇,優化報告流程,並將其轉化為戰畧優勢。 通過專業指導,企業不僅能合規,還能實現减排目標,推動可持續發展。
對滬港兩地中小企業行動建議
滬港兩地中小企業(SMEs)雖非金融巨頭,但往往通過銀行融資、供應鏈參與或跨境貿易受ISSB標準間接影響。 Scope 3報告放寬雖針對金融部門,但中小企業作為融資對象或供應商,可借此提升自身ESG實踐,獲得更好融資條件和市場機會。 以下是我們從顧問角度提出的行動建議,結合實際案例,提供可操作路徑。
首先,評估自身Scope 3排放暴露。 中小企業應從供應鏈入手,識別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的排放影響。 即使ISSB豁免金融端部分報告,中小企業仍需準備數據,以響應銀行的ESG盡職調查。 建議採用免費工具如GHG協定小算盘,初步估算排放。 行動步驟:成立內部ESG小組,收集一年內採購和銷售數據,計算Scope 3占比。 若占比超過總排放50%,優先優化供應鏈。
其次,尋求專業培訓和數位化平臺支持。 滬港兩地政府和機构提供多項資源。 例如,在香港,中小企業可參與DBS銀行的“SME Sustainability Bootcamp”程式,該計畫幫助企業開發永續實踐,包括Scope 3報告數位化。 該Bootcamp通過工作坊指導中小企業量測排放,並連接綠色融資管道。 類似地,香港貿易發展局(HKTDC)推出的ESG數位創新平臺,可簡化Scope 3數據收集,避免手動報告負擔。 對於上海中小企業,可參攷上海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供的ESG培訓,或利用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的線上資源。 行動建議:報名本地Bootcamp或平臺,目標在6個月內完成首次ESG報告草稿。
第三,加强與金融機構合作。 ISSB放寬後,銀行可能更注重中小企業ESG績效作為放貸條件。 建議中小企業主動披露Scope 3數據,以獲取綠色貸款優惠利率。 例如,香港商會的一份報告指出,中小企業通過優化供應鏈和Scope 3排放,可提升契约競爭力,避免因不合規遺失訂單。 在上海,參攷Hang Seng Bank(China)的ESG實踐,該銀行已發佈報告,鼓勵客戶中小企業採用類似框架。 行動:聯系本地銀行ESG部門,申請綠色評估服務,並設定减排目標,如到2030年Scope 3减20%。
最後,監控政策動態並尋求外部諮詢。 滬港兩地ESG法規正與國際接軌,中小企業應關注上交所和港交所更新。 建議每年複盤ESG績效,並聘請協力廠商顧問如我們,進行稽核。 案例:KPMG的香港上市公司氣候披露報告顯示,許多中小企業通過AI工具解决Scope 3挑戰,提升效率。 通過這些行動,滬港中小企業不僅合規,還能轉化為競爭優勢。
在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和氣候變化的雙重壓力下,ESG已成為企業不可或缺的戰畧要素。 2025年彭博商業峰會在馬來西亞吉隆玻舉辦,彙聚了東盟地區的CEO、政策制定者和專家,共同探討如何將ESG從「必須遵守」的負擔轉變為驅動增長的競爭優勢。 這一轉變並非空談,而是通過具體實踐實現的。 它不僅幫助企業應對監管壓力,還能提升財務績效、吸引投資並增强市場韌性。 峰會強調,東盟經濟體面臨獨特挑戰,如供應鏈中斷和自然灾害,但也擁有機遇,例如豐富的可再生資源和快速增長的綠色融資市場。
新加坡農業供應鏈巨頭Olam集團的CEO Sunny Verghese分享了他們的經驗。 Olam在67個國家運營,將ESG視為業務模式的內在組成部分,而非外部附加物。 例如,該公司遵守歐盟森林砍伐法規(EUDR),為其永續木材產品爭取到每噸200美元的溢價,這幾乎是未認證產品的三倍。 通過發行36億美元的永續連結融資,Olam實現了融資成本降低10-15個基點,同時利用AI工具如Telescope監測1800條供應鏈的碳排放(範圍1、2和3)。 這一策略不僅降低了碳稅風險(新加坡碳稅預計2030年升至80美元/噸),還提升了客戶忠誠度和市場份額。 Verghese強調,自上而下的承諾至關重要:ESG名額已納入員工績效考核(KPI),並與利益相關者(如投資者和客戶)深度互動。 五年前,投資者路演中鮮有提及ESG; 如今,所有投資者都將其視為優先考量。 這證明,ESG能直接轉化為財務優勢,幫助企業從全球反ESG浪潮中脫穎而出。
另一個典型案例是印尼Sintesa集團,該集團是一家擁有105年歷史的家族企業,CEO Shinta Widjaja Kamdani從2012年起就開始綜合ESG,早於許多本土同行。 Sintesa的業務涵蓋快速消費品、工業產品、清潔能源和房地產,他們使用投資矩陣將ESG與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對齊。 例如,在房地產開發中,確保項目包含可衡量的ESG成果,如减少碳足迹和社區參與。 集團的印尼海藻項目是一個亮點:通過與政府、科技夥伴和買家的合作,將海藻發展為永續資源,定位為印尼的「下一個棕櫚油產業」。 這一舉措不僅構建了生態系統,還面臨說服家族股東的挑戰——他們需證明ESG不會犧牲財務增長。 最終,該項目實現了成本節約和市場擴張,證明ESG能平衡傳統家族價值觀與現代永續需求。 Kamdani指出,ESG嵌入策略後,集團吸引了更多國際投資,並提升了品牌聲譽。
峰會還討論了區域趨勢。 儘管美國等地區出現ESG反彈,東盟金融領袖仍持樂觀態度。 UOB銀行可持續發展首長Eric Lim表示:「頭條新聞談退縮,但實際業務大不相同。 」UOB的永續融資組合年增長超過20%,目標到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 他們從設定目標轉向實際脫碳行動,包括轉型融資。 OCBC銀行首長Mike Ng補充,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和中國等市場持續專注綠色投資,中國2025年初綠色科技出口已達1200億美元,超越化石燃料。 這反映了東盟的永續債券市場爆炸式增長:從2017年的33.6億美元增至2023年的726.9億美元。 EY報告進一步指出,東盟加强ESG法規,如新加坡2025年起強制報告範圍1和2排放,促使企業重組策略。 挑戰包括印尼和越南的煤電淘汰猶豫,但機遇在於自然基解決方案(NbS),如熱帶森林保護,可產生碳信用,內部報酬率達2-12%。 CEO們建議採用雙重收入模式:產品銷售加上碳信用,並與當地政府和非政府組織(NGO)合作。
從商業益處分析,將ESG轉化為優勢可帶來多重回報。 首先是吸引投資:符合ESG標準的融資工具降低了資本成本,並滿足投資者需求。 其次是成本節約:Olam的能源效率計畫减少了排放相關支出,Sintesa的項目則優化了資源利用。 第三是市場擴張:認證產品獲得定價權,並進入嚴格市場的機會,如歐盟。 最後是風險管理:强健的ESG治理降低監管罰款和聲譽風險。 峰會舉例,一家新加坡科技公司通過採用可再生能源,碳排放减少30%,吸引了ESG專注投資者; 泰國製造商實施公平勞工實踐,提高員工留任率,並進入歐洲市場; 越南農業企業利用ESG名額獲得綠色貸款,擴展運營同時滿足永續目標。 這些案例顯示,ESG工作揭示了東盟35%的GDP於2050年前的氣候風險,但也提供了增長路徑。
作為協力廠商顧問,我們認為這一轉變的關鍵在於領導力:CEO需推動自上而下的文化變革,包括透明報告和利益相關者參與。 峰會呼籲企業超越合規,視ESG為創新引擎。 這對全球企業,尤其是新興市場,具有借鑒意義。 未來,東盟可通過區域合作,如碳定價和信用市場,强化其在全球永續轉型中的角色。
對滬港兩地中小企業的行動建議
基於上述東盟經驗,我們為上海和香港的中小企業(SMEs)提出針對性行動建議。 這些企業面臨類似挑戰,如監管壓力和供應鏈風險,但也可借鑒ESG轉化為優勢。 滬港兩地經濟發達,上海作為大陸金融中心,香港作為國際樞紐,SMEs可利用本地政策(如上海的綠色金融試點和香港的ESG報告要求)實現躍升。 以下是五點實用建議:
- 建立ESG管理框架:從基礎入手,製定內部ESG政策,包括環境减排、社會責任和治理透明。 建議中小企業參攷香港交易所的ESG報告指南,自2016年起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永續績效。 即使非上市公司,也可從小規模報告開始,提升合規性。 例如,香港SMEs調查顯示,採用ESG的企業更易獲得融資。
- 綜合ESG到覈心業務:將ESG嵌入供應鏈和運營,如採用綠色採購或員工多樣性計畫。 這可降低成本並吸引人才。 上海SMEs可借鑒本地案例,如某些製造業企業通過ESG實踐,在經濟發達地區(如上海和廣東)獲得更高財務回報。
- 尋求永續融資:利用滬港綠色債券市場,申請低碳轉型貸款。 香港製造業SMEs可參攷HSBC報告,通過ESG提升品牌價值並接入永續融資,克服資金和技能缺口。
- 加强報告與披露:定期發佈ESG報告,增强投資者信心。 參攷上海電氣集團的實踐,該公司通過ESG報告揭示環境和社會績效,獲得認可。
- 合作與學習:加入本地ESG網絡,如英國商會上海的ESG中國獎項,學習最佳實踐。 該獎項表彰了多家滬港企業,推動正面影響。

歐盟委員會近日引進中小企業自愿性永續報告標準(Voluntary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Es,簡稱VSME),此舉標誌歐盟在推動企業永續轉型方面再邁進重要一步。該標準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日益增長的永續資料揭露需求,同時減輕其行政負擔。本文將重述此標準的背景、內容與影響,並特別分析其對上海與香港兩地中小企業的潛在衝擊與因應策略。我們將引用歐盟相關法規的具體條文,以提供更具權威性的指導。
VSME標準由歐洲財務報告諮詢小組(EFRAG)開發,作為歐盟委員會在永續報告領域的技術顧問,EFRAG確保了其與現有框架的緊密銜接。 這一標準的推出源於中小企業在永續數據披露方面的痛點:隨著《企業可持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的實施,大型企業及其價值鏈夥伴面臨越來越高的資訊披露壓力,而中小企業往往成為數據收集的“弱勢環節”。 據歐盟委員會估計,歐盟範圍內約有數百萬家中小企業(員工少於250人,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它們不屬於CSRD的強制報告範疇,卻需應對來自大型客戶或金融機構的多樣化數據請求。 這導致了行政負擔加重和效率低下。 現時,VSME作為臨時推薦形式存在,直至正式委託法案納入Omnibus I簡化包。
VSME的標準目的是簡化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資訊交流,提供一個自願的、簡化的報告框架,幫助中小企業提升永續績效監測能力,並改善其獲取永續融資的機會。 歐盟委員會強調:“中小企業也可自願報告永續資訊,以改善其獲取永續融資的能力,並更好地理解和監測自身的永續績效,從而提升韌性和競爭力。”這一標準特別強調其作為“價值鏈上限”(value-chain cap)的角色,即它將限制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提出的過度資訊請求,確保數據要求標準化且合理。 通過這一機制,VSME旨在保護不屬於CSRD強制報告範疇的中小企業免受價值鏈夥伴的過度數據需求。
在內容上,VSME覆蓋了與《歐洲可持續報告標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相同的永續議題,包括環境影響(如溫室氣體排放、資源使用)、社會影響(如勞動力權益、多樣性)和治理影響(如反腐敗、風險管理)。 然而,與ESRS的全面性不同,VSME採用簡化方法,僅要求報告“相關資訊”(material information),即那些對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方面。 這意味著中小企業無需進行複雜的雙重重要性評估(double materiality assessment),而是聚焦於覈心名額。 例如,在環境維度,VSME可能要求報告Scope 1和Scope 2溫室氣體排放,但豁免Scope 3的詳細價值鏈分析,除非其對企業直接相關。 這種簡化有助於中小企業以較低成本參與永續報告。
VSME的實施時間表與歐盟的Omnibus I簡化包密切相關。 Omnibus I提案旨在優化CSRD的適用範圍,將強制報告門檻提高至員工超過1000人的企業(原CSRD門檻為員工超過250人)。 根據歐盟議會和理事會的談判,這一提案預計在不久後敲定,VSME將作為委託法案(delegated act)正式納入框架。 中小企業可立即自願採用EFRAG發佈的臨時版本,直至正式法案生效。 歐盟委員會強調,這一標準不具強制性,但將通過大型企業的合規激勵(如CSRD下的價值鏈報告要求)間接推廣。
從法規條文角度看,VSME根植於CSRD的覈心框架。 CSRD, 即《歐盟指令2022/2464》(Directive(EU)2022/2464),於2022年12月14日生效,其第1條規定:“本指令旨在改善歐盟公司永續資訊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包括對環境、社會和治理問題的報告。”CSRD的第19a條進一步要求受影響的公司報告其價值鏈中的永續影響,這直接推動了VSME的開發,以保護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 第8條則授權歐盟委員會通過委託法案製定自願標準,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 ESRS作為CSRD的實施工具,由《歐盟委托法規2023/2772》(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3/2772)確立,其第1條概述了報告標準的總體原則,包括重要性評估和價值鏈披露。 VSME借鑒ESRS的結構,但根據Omnibus I提案,將ESRS簡化為適用於SMEs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即報告深度與企業規模成正比。 此外,《歐盟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的第2條強調永續融資的優先性,支持VSME作為中小企業進入綠色資本市場的橋樑。
對於歐盟內部的中小企業,VSME帶來了顯著益處。 首先,它降低了合規成本:傳統上,中小企業響應多樣化數據請求可能耗費數月時間,而VSME提供統一範本,能將報告時間縮短30%以上(基於EFRAG的初步評估)。 其次,它提升了競爭力:在永續融資市場,採用VSME的企業更容易獲得歐盟綠色債券或可持續發展貸款,據歐洲投資銀行數據,歐盟永續融資規模已超5000億歐元。 第三,它促進內部管理改善,幫助中小企業識別風險,如供應鏈中斷或氣候影響,從而增强韌性。 總體而言,VSME不僅是報告工具,更是戰畧資產,推動中小企業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轉型。
然而,VSME的影響遠超出歐盟邊界。 對於上海和香港兩地的中小企業,這一標準將通過全球供應鏈產生間接但深遠的影響。 上海作為中國大陸製造業和科技中心,擁有超過300萬家中小企業,許多從事出口導向型業務,如電子元件、紡織品和機械製造。 這些企業往往是歐盟大型公司的關鍵供應商。 根據歐盟海關數據,中國對歐盟出口額達5000億歐元,其中SMEs貢獻約40%。 香港則以金融服務、物流和貿易為主,中小企業占比高達98%,許多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歐盟項目。 VSME的引入意味著歐盟企業(如德國汽車製造商或法國零售巨頭)將優先要求供應商採用標準化永續報告,以滿足其CSRD價值鏈披露義務(CSRD第19a條)。 即使VSME自願,如果滬港SMEs不跟進,可能面臨契约流失或融資壁壘。 例如,一家上海的電子SME若供應福斯汽車,其數據請求將從多樣化轉向VSME範本,但若忽略,可能被排除在永續供應鏈之外。
具體影響包括:一是合規壓力上升。 滬港SMEs需應對歐盟的“間接強制”,類似於“布魯塞爾效應”,即歐盟標準全球化傳播。 二是機會與風險並存。 積極採用可提升品牌形象,吸引歐盟投資; 但數據收集成本高企,小型企業可能需額外投資軟件或培訓,初期支出達數萬元人民幣。 三是本地法規互動。 中國證監會(CSRC)發佈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第5條要求SMEs逐步披露ESG資訊,與VSME的環境名額(如碳排放報告)重合。 香港交易所(HKEX)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第4節強調價值鏈披露,這與CSRD第8條相呼應,但滬港企業缺乏統一範本,可能放大差距。
面對這些影響,滬港SMEs應採取主動應對策略。 首先,進行差距評估:對照VSME和ESRS第1條的覈心名額,稽核自身永續績效。 建議使用EFRAG的臨時範本,從環境維度入手,報告Scope 1排放(參攷IPCC指南)。 其次,構建內部系統:投資低成本ESG軟件,如本地開發的碳足迹工具,結合中國“雙碳”目標的政策,確保數據可追溯。 第三,尋求合作夥伴:與歐盟買家合作開發聯合報告框架,或加入香港綠色金融協會的培訓計畫(參攷HKMA的永續融資框架第3節)。 第四,利用顧問服務:聘請協力廠商機构進行培訓和認證,預計可將合規時間縮短50%。 最後,探索融資機遇:採用VSME可申請歐盟的“全球門戶”基金(Global Gateway),其第2條優先支持永續供應鏈企業。
總之,VSME標準的引入是歐盟永續議程的積極擴展,為滬港SMEs帶來挑戰亦是機遇。 通過引用CSRD Directive(EU)2022/2464的第1條和第19a條,以及ESRS 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3/2772的第1條,我們看到這一框架的嚴謹性。 鼓勵滬港企業及早行動,轉化為競爭優勢。

背景
塑膠物料無疑是人類歷史上一項最重要的發明之一,因為現今世界上至飛機,下至一般消費品都必定找到塑膠的蹤影。雖然如此,塑料亦同時是人類在21世紀面對的最大威脅之一,因為塑膠的耐用特質在為我們服務的同時,亦為我們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污染問題。
有見及此,全球175個國家在2022年3月的第五屆聯合國環境大會上通過一項決議,希望 在2024年或之前完成草擬一項全球協定1,以解決嚴峻的塑膠污染問題。
討論重點:
- 塑膠管制在香港的情況
-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中有關塑膠的定義
- 即棄餐具的成分分析
1. 塑膠管制在香港的情況
跟其他國家一樣,香港也面對著嚴重的塑膠垃圾問題。就在2021年, 於香港堆填區棄置的廢塑膠平均每日便約有2,300 公噸, 佔都市固體廢物總量約21%, 較2008年時上升約37%。在所有廢塑膠中, 塑膠/ 發泡膠餐具便佔上若10%2。亦即是說每日便有230公噸,相當於19架雙層巴士重量的且只用過一次的塑膠餐具被棄置於堆填區。
有見及此,香港環境保護署在2022年7月到9月期間進行了有關針對即棄餐具規管的公眾諮詢。在收到的8,552份意見書中,有超過9成的意見均讚成香港應立法逐步管制即棄塑膠餐具2,顯示公眾對這一議題有著很明顯的共識。香港政府遂於本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分兩階段管制九類即棄塑膠餐具(表1)
| 即棄膠餐具種類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發泡膠餐具 | 禁止銷售予最終消費者及 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和外賣顧客提供 | |
| 飲管 | ||
| 攪拌棒 | ||
| 進食用具( 叉、刀、匙) | ||
| 碟 | ||
| 杯 | 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顧客提供 | 禁止銷售予最終消費者及 禁止在餐飲處所向堂食和外賣顧客提供 |
| 杯蓋 | ||
| 食物容器 | ||
| 食物容器蓋 | ||
| 建議實施時間 | 最早於2023年第四季 | 暫定於2025年 |

2.《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條例中有關塑膠的定義
在修訂草案中提到塑膠的意思是聚合物,但不包括未經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3。這個意思是指除了來自天然的聚合物(如纖維素、木質素、澱粉、角質等)以外的所有聚合物均會被視為塑膠。舉個例子,因為木、竹、蔗渣的成份為天然聚合物(即木質素和纖維素),所以均不會被視為塑膠;相反一些近年興起的可降解物料如聚乳酸(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因為其份子結構並非天然聚合物,所以亦會被視為塑膠。
但有某些情況下法例是容許一次性餐具含有塑膠物料的,只要該些物料並非產品的主要結構組成部分(例如用於印刷的油墨,用以粘合物料用的膠水,或以水性塗層在紙品上製成的淋膜)註一。
3. 即棄餐具的成分分析
在法例實施後,餐具生產商必需確保其供應的即棄餐具不含塑膠成分,否則便會觸犯法例,有機會被判以罰款。若要確定即棄餐具不含塑膠成分,最快捷和經濟的方法是使用衰減式全反射傅立葉轉換紅外線光譜儀(ATR-FTIR)進行鑑定。唯產品上若含有水性塗層,則需要按中國造紙協會發布的《水性塗層紙杯(含水性塗層紙杯紙)》(T/CPA 001-2021)進行分析。
由於距離法例實施的日期還有一段時間,在這時間內最好作好準備,把你的一次性餐具送檢,以確保法例實施後閣下的產品均能符合法例的要求。
註一 這裏是筆者按《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的字面意義解讀,唯對塑膠定義的最後裁決權仍屬執法單位或法院
- 聯合國環境大會3月2日通過的決議,聯合國環境署202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UNEP/EA.5/Res.14)(只提供英文版)
-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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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前陣子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對市面上的尼龍塑膠鑊鏟進行了測試,並發現當部份產品雜質溶出量超標,而有產品在受熱後還出現變形的情況,究竟尼龍是一種甚麽物料?它的用途是甚麽?而歐美對它的安全要求是甚麽呢?
在這篇文章裡討論重點:
1. 尼龍是什麼 ?
2. 食品接觸尼龍的法規
1.尼龍是什麼 ?
尼龍屬於塑膠分類中的聚醯胺(polyamide)物料,最初是在1930年代由美國杜邦化工開發使用。因為尼龍具有良好的抗磨蝕性能及在高溫環境亦能保持優良的機械強度,所以適合用作需要在高溫中使用的廚具。尼龍物料種類繁多,但並非所有尼龍物料都適合用作食品接觸材料。事實上很多國家(如歐美和日本)都對食品接觸塑膠都實行一套準用物料清單系統(positive list),亦即是說只有特定及符合特定要求的塑膠才允許使用作食品接觸材料,尼龍物料亦不例外。
2. 食品接觸尼龍的法規
在美國,尼龍物料是由聯邦法例21 CFR 177.1500規管 。該條例規定了不同的物料或不同用途的尼龍所要求的密度,溶點,抗酸能力及在不同食物模擬物的可溶出雜質。以常用作製造廚具的尼龍6及尼龍66為例,所要求的溶點最低分別是200°C及246°C,並能抵抗沸騰的強酸達一小時。
至於歐洲方面,食品接觸的塑膠是由歐盟法規10/2011規管,而該法規跟美國FDA的要求有點不同。法規10/2011並沒有針對特定塑膠的要求,反而是針對塑膠的可溶出雜質,塑化劑,塑膠單體(Monomers),初級芳香胺(Primary aromatic amines)及重金屬等進行規管。對於食品接觸尼龍,由於尼龍常用的單體是己內醯胺(Caprolactam)和己二胺(hexamethylene diamine),所以會建議針對這二種單體並加上可溶出雜質作測試,以確保產品符合歐洲法規的要求。此外,尼龍廚具含初級芳香胺的風險會較含其他化學物質的風險為高。以2019至2020年度為例,歐洲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就顯示有21宗涉及尼龍廚具的回收案例,而當中除一宗以外其他都是因為初級芳香胺過量而需要回收。
若廠家希望產品符合各國食品安全求,最直接了當的途徑是把產品送檢。
撰稿:CMA Testing 尹亮恒

BS 1363系列標準是英國電力插頭插座系統的安全,結構,電氣和機械測試和標記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中的標準修訂提出了新的標記要求,新產品範圍和測試要求,以滿足快速的市場變化。
在這篇文章裡
討論4個重點 :
- BS 1363-1測試的變化
- 新的標記要求
- 結構要求
BS 1363-1的測試簡介
| 根據 BS 1363-1 英國揷頭標準, 用在II纇器具上的揷頭只能是不可拆線的一體化挿頭, 可配有不帶端頭的銅制接地挿銷或者絕緣的保護門驅動裝置(ISOD) | ![]() |
新版標準與舊版標準相比
| 新版標準BS 1363-1:2016+A1:2018 與舊版標準BS 1363-1: 1995+A4: 201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
| 新增 | 適用範圍(Scope) |
| 1. 電動汽車充電用插頭(Plugs suitable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 |
| 2. 帶電子元器件的插頭(Plugs incorporating electronic components detailed in Annex G); | |
| 3. 針對帶有BS1363-1插銷的產品中的插頭部分(Plug in equipment incorporating BS 1363-1 plug pins)的考核要求。 | |
| 新增 | 型式試驗的一般條件(5 General conditions for type testing) |
| 1. 帶電子元器件的插頭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 |
| 新增 | 分類(6 Classification) |
| 1. 帶開關插頭的類別; | |
| 2. 電動汽車充電用插頭的類別。 | |
| 新增 | 標識(7 Marking and labelling) |
| 電動車充電用插頭,標準號後須標註「/EV」,(如:BS1363/EV)。 | |
| 修改 | 可拆線插頭和不可拆線插頭配線和保險絲的關係. (配線為0.75 mm² 和 1 mm²的插頭所對應的最大保險絲電流由13A分別修改為一般情況下的7 A 和10A,除非此插頭明確了是用於連接具有特殊負載特性的電器產品。配線為1 mm²的插頭的額定電流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以達到13A。) |
| 新增 | 結構(12 Construction of plugs) |
| 兩款新的插頭外形輪廓的尺寸。 | |
| (非強制-為了更好的與封閉式插座(例如地面插座和帶防水功能的插座)配套使用) | |
| 新增 | 軟纜和護套的連接(19 Connection of flexible cables and cable anchorage) |
| 連接兩根單芯電纜的不可拆線插頭做拉拔、力矩以及吊重彎折試驗時,作用力應平均分配於每一根單芯線上。 | |
| 新增 | 機械強度(20 Mechanical strength) |
| 針對電動汽車充電用插頭的滾筒跌落測試。 | |
| 修改 | 灼熱絲試驗(23.2 Glow-wire test) |
| 灼熱絲試驗基於的測試標準從BS EN 60695-2-11:2011更新為BS EN 60695-2-11:2014。 | |
| 新增 | 過載試驗(26 Overload tests) |
| 試驗電壓可以設定為12V-250V之間的任意值。 | |
| 新增 | 周期性載流試驗(27 Cyclic loading test) |
| 針對電動汽車充電用插頭,要求進行周期性載流測試。 | |
| 修改 | CTI/PTI測試(Annex C) |
| CTI/PTI測試標準從BS EN 60112:2003更新為 BS EN 60112:2003 + A1:2009。 | |
| 新增 | 帶電子元器件插頭的要求(Annex G) |
| 1、 內部攜帶電子元器件的插頭需符合EMC要求; | |
| 2、 帶浪涌防護裝置的插頭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 |
| 3、 帶電子開關的插頭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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