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尹亮恒
重点
- 食品接触材料(FCM)的全球监管框架
- 欧盟、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合规要求比较
- 正面清单监管方式的解释
- 日本食品接触材料监管改革已于 2025 年全面实施
-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限制及新兴化学物质合规风险
- 迁移限量(OML/SML)及测试考虑
- 永续包装和回收材料的合规趋势
- 全球市场准入的关键合规策略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农药残留到添加剂含量,人们越来越注重食物本身的质量与安全。然而,和食物安全相比,跟食品接触材料(简称 FCM)的安全似乎很易被忽略,但其实FCM跟食品安全是息息相关的。
FCMs包括塑料、橡胶、纸张、金属、等用于食物包装、容器、器具的涂层,这些材料可能在与食物接触时释放有害物质,从而影响食品安全。根据欧盟FCM法规, 必须确保 FCM 不迁移有害物质到食物中,以避免改变食物的组成或感官特性。 全球各国对 FCM 的监管正逐渐加强,其中 Positive List System(正面列表制度)为主流模式。本文将探讨全球 FCM 法规情况,重点聚焦日本的改革历程,揭示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
全球 FCM 法规概览
全球对 FCM 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以美国为代表的灵活预审通知制,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 Positive List System。后者要求只有经安全评估并列入清单的物质才能用于 FCMs 制造,这种模式能更有效控制风险,但也增加了产业合规成本。目前,多个国家和地区已采用或部分采用 Positive List System。
欧盟是最早且最全面实施 positive list 的地区。根据 Regulation (EU) No 10/2011(塑料法规),欧盟建立了 Union List(正面清单),涵盖所有允许使用的单体、添加剂和聚合物生产助剂。只有清单内物质才能用于塑料 FCMs,同时规定特定迁移限量(SML)和总迁移限量(OML)。 这项法规于2011年生效,并不断更新,如2025年修订新增物质和迁移测试要求。欧盟的模式影响了全球,许多国家参考其清单制定本土法规。
中国的 FCM 监管原则上也是采用Positive List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16年发表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的公告,确立了53项有关 FCM 的标准1 。这些标准包括了FCM的通用要求(即 GB 4806.1-2016),特定物料的技术要求以及测试方法等。当中GB 4806.6-2016的附录A便列出了详细的Positive List清单,而GB 9685-2016更是全罗列了FCM的添加剂使用标准。
自始以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和中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会定期审批及发布FCM新物质,及对旧有标准进行更新2。这反映了中国作为全球制造大国,对 FCM 安全的严格把关。
日本则是于2020年引入 Positive List 制度,并于2025年6月1日全面实施3。这项制度主要针对合成树脂,要求只有经安全评估的物质才能使用。 正面列表以附件形式实施:当中的别表一第一表4为可用聚合物类型,别表一第二表5则为可用添加剂及其准许含量及使用条件。
而橡胶等热硬化性弹性体暂未列入,继续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日本的改革是为了与国际接轨,提升 FCM 安全水平。
其他采用 Positive List的国家包括:
印度:根据 Food Safety & Standards (Packaging) Regulations 2018,塑料 FCM 有正面清单6,列出允许物质与迁移限量。
印尼:FCM 法规采用 Positive List模式7,针对塑料等材料列出授权物质。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包括阿根廷、巴西等国,根据 GMC Resolution(如 GMC 39/19),塑料添加剂有 Positive List,与欧盟高度对齐。
这些国家选择 Positive List 的原因在于它能更主动控制风险,透过事前全面评估而避免未知物质进入供应链。
相比之下,美国 FDA 采用混合模式,旧物质列在 21 CFR 清单中,而新物质则透过 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 (FCN) 程序提交安全数据,经FDA 审查后若无异议则可使用。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更灵活且利于创新,但对新物质的预防性控制不如Positive List般严格。
日本 FCM 的监管演变
日本的 FCM 监管历史悠久,但早期发展较缓慢。1959年,日本厚生省发布了第370号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确立了食品、添加剂及容器包装的生产、加工与检测标准。这是日本 FCM 法规的基础,涵盖器具、容器、包装的通用安全要求。 这套标准由厚生劳动省(MHLW)管理,初期以负面清单为主,只禁止有害物质,缺乏全面正面管理。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日本针对 FCM 的法规只有少少的修补,但总体来说没有太大的系统性改革。 这导致日本 FCM 监管跟其他发达国家存在着一些差距。直到2018年6月12日8,日本公布修订 Food Sanitation Act(食品卫生法),并引入 Positive List 制度,这是大刀阔斧改革的开端。
Positive list 制度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9,并在实施后设5年的过渡期。Positive list制度主要是针对合成树脂(塑料)的原材料和添加剂,并设准用物料清单。该列表记载于法例的别表一10内,而别表一又分为第一表和第二表。第一表为准许使用聚合物,第二表则为准许使用的添加剂和其使用限制。除别表一外,法例还包括一份通知11,作为对第一表内容的详细描述及解释。只有列入清单的物质才能使用,未列入的需经 MHLW 评估后新增。这项改革旨在提升 FCM 安全,与海外先进地区的标准对齐。因此,Positive List制度的实施有望促进日本对海外的出口,同时提升其国内产品的安全性。
在五年的过渡期完结的2025年6月1日后,就在Positive List 制度在日本开始全面实施时,日本政府对法例条文上实施了对Positive list 制度以外的策略性改动。这次改动单从条文的变动上看幅度似乎跟引入Positive List时的幅度相当,但其实主要只是把法例原有的要求在条文上重组及梳理一次,及撇除了对加压及高温灭菌⾷品包装的物理测试要求。然而,这次修改最重要的是在Negative List的管控基础上加强了对所有塑料FCM的总迁移量要求12。此次修改后 ,日本对FCM物料的监管便形成了一个由Positive List 和Negative List双重规管的局面。除总迁移量的要求在2026年6月1 日生效之外,其他的更新均已在2025年6月1 日生效。
FCM 的全球意义与未来趋势
当今虽然没有出现过源于 FCM 的大规模事故13,但不良 FCM 所造成的影响通常是长期性的14,其可能造成的深远影响确实不容小觑。Positive list 制度的优势在于主动预防风险,确保只有安全物质进入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欧盟、中国、日本等国家纷纷采用这种模式。
未来,FCM 监管趋势包括:
扩大范围:例如欧盟建议把纸张,金属,玻璃,涂层,硅胶,油墨等的要求由国家层面提升到欧盟的层面15 ;而中国则在近年持续发布对不同FCM要求的标准。
对重点化学残留物加大监管力度:当中以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趋势最为明显。美国 FDA 于 2024 年开始逐步淘汰特定食品包装中的 PFAS 化合物16,多州已立法全面禁止;而欧盟亦在其包装物料法令内明文规定在2026年8月12日后全面禁止食物包装物料内含有PFAS。17预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地区加入禁止FCM内PFAS的行列。
回收及再用:例如欧盟近年其中一个发展方向为透过推广安全的可重复使用及可回收解决方案来支持创新和永续发展。18 而中国方面亦积极探索规管回收的FCM(例如rPET物料)19,预计未来这方面的规管会越来越严格。
对消费者来说,了解 FCM 法规有助选择安全产品;对企业而言,合规是进入市场的关键。日本的改革就是一个启示:从少许修补到大刀阔斧,监管正向更严格、更科学的方向发展。只有重视这一环节,食品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1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1611/6f792a23fc294c1a90bebbbac1edf288.shtml
2 这些标准是GB 4806.14-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 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GB 4806.16-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
3 于2023年11月13期间进行过整合
4 附件一第一表
5 附件一第二表
6 法例的附表III列出了特定物料的规格要求,但没有明文禁止采用这些物料以外的塑料
7 BPOM Regulation No. 20 of 2019及其修改法例 。法例在附件3列出了准许物质,亦在附件4列出了禁止使用的物质
8 日本食品卫生法更新的官方公布
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0000197196.html
9 在2020年实施后,期间曾作出多次微调
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5148.html 。
10 官方网站
11 Monomers, etc. constituting the base materials specified in Table 1 of Appended Table 1 of Specific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Foods, Food Additives, etc.
日语版本
英语版本(只含通告部份,不含通告内之附表)
12 以往只有特定塑料才有类似总迁移量的要求
13 但一些规模较小的事件偶尔还是会出现,例如2024年出现多宗消费者向Hershey Company的诉讼,矛头就是直指其巧克力包装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会有迁移到食物上的风险(https://www.bakeryandsnacks.com/Article/2025/07/01/hersheys-pfas-lawsuits-spotlight-snack-brand-risks/);另外欧盟在2012年也有报告,警告再造纸的食品包装材会出现有害矿物油的风险(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pdf/10.2903/j.efsa.2012.2704)
14 例如2010年代多国研究发现婴儿奶瓶、罐头内衬BPA迁移,导致欧盟、加拿大、美国先后禁止婴儿产品使用BPA
欧盟的禁令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P-7-2010-3848_EN.html
加拿大对BPA的禁令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68/page-7.html#h-44890
美国FDA对BPA禁令的报导
https://abcnews.com/Business/fda-officially-bans-bpa-bisphenol-baby-bottles/story?id=16799087
15 参考官方报告的最后一页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6/581411/EPRS_STU(2016)581411_EN.pdf
16 FDA landing page: Authorized Uses of PFAS in Food Contact Applications (https://www.fda.gov/food/process-contaminants-food/authorized-uses-pfas-food-contact-applications). Other contact materials, such as non-stick pots and pans, can still contain PFAS, as the migration potential is low.
17 Paragraph 5 of Article 5 of the PPWR (Regulation (EU) 2025/4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5R0040) specifies the conditions of the restriction and defines PFAS
18 Revision of EU rules on food contact materials
19 有关GB 4806.1即将更新的报导https://www.complianceandrisks.com/blog/key-takeaways-from-the-food-contact-asia-conference-2025/
重点摘录
- 全球气候监管日趋严格,推动了对准确且可核证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数据的需求。
- ISO 14064-1 为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量化、边界设定、数据品质及不确定性管理提供了结构化要求。
- ISO 14064-3 确保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陈述的透明性、一致性和可供核证的特性。
- 主要监管框架均与 ISO 标准保持一致,包括: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 统一方法与强制核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 强化监测、报告与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及活动数据可追溯性香港交易所(HKEX)IFRS S2 – 自2025年起要求可供核证的气候披露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 – 基于ISO的组织数据支持产品碳透明度
- ISO 14064 能够在不同市场间实现统一、可比较且可供审计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数据。
1. 标准引言
ISO 14064-1:2018 规定了在组织层级上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排放与清除的要求。它涉及组织边界与运营边界的界定、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源与汇的识别、量化方法的选择、数据品质与不确定性管理,以及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原则的报告要求。该标准不限定特定方案,使得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能够支持多种机制。
ISO 14064-3:2019 则规定了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陈述核查的原则与要求,包括保证等级、重要性阈值、基于风险的规划、证据评估、能力要求和公正性原则——将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转化为可供决策使用的可靠陈述。
2.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量化与核查的重要性
日益增长的全球监管压力正迅速改变着各组织量化、管理和披露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排放的方式。严格依据ISO 14064-1:2018标准编制,并随后根据ISO 14064-3:2019进行核查的技术可靠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已成为遵守现行法律框架及新兴监管制度的基石要求。
2.1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的技术档对特定碳密集型产品的隐含排放量,明确提出了关于统一量化及第三方核查的期望。根据将于 2026 年生效的最终阶段规定,进口商必须应用规定的系统边界,强制按设施层面报告活动数据,并在数据不确定性较高时采用保守假设。这些要求严格对应了 ISO 14064-1 中关于以下方面的规则:
(1) 边界选择
(2) 活动数据的可追溯性与证据链
(3) 排放因数的论证及其层级体系
(4) 不确定性表征
此外,ISO 14064-3 的核查方法——包括重要性评估、严格的证据收集以及基于风险的核查计画——与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要求的核查程式直接对应。这种一致性确保了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陈述能够满足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对准确性和可再现性的期望。
2.2 中国大陆——加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监测、报告与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
中国正强化其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纳入了日益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重点关注高解析度活动数据、特定行业方法以及第三方核查。 ISO 14064-1 通过以下方面提供了相容性框架:
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行业指南相一致的排放源与汇的结构化分类
活动数据管理要求,包括档记录、可追溯性及品质控制
强制性的不确定性管理,这是满足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报告要求所必需的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在 2027 年前的持续扩大与收紧,ISO 14064-3 的核查模式——集中于风险识别、内部控制验证以及基于测量与基于计算数据的交叉核对——能够支持企业满足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的核查标准。
2.3 香港——香港交易所(HKEX)基于IFRS S2的气候资讯披露准则
香港交易所(HKEX)已引入新气候规定,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为满足新气候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必须建立能够产生透明、可追溯且可供核证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数据的量化与报告流程。这包括:
(1)清晰界定组织边界,确保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的归属一致性。
(2)排放计算方法的连贯性,包括活动数据与排放因数的合理选择及论证。
(3)规范的数据管理,包括数据来源的档记录、排放因数版本的追溯以及数据谱系的维护。
(4)定量不确定性评估,需符合国际公认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量化原则(例如基于ISO的方法)。
鉴于港交所的气候披露框架与IFRS S2保持一致,而可核证性、一致性和可供审计性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原则,ISO 14064-1和ISO 14064-3为满足合规要求提供了结构性的基础。通过采用基于ISO 14064的体系,发行人不仅能确保其披露符合港交所要求,还能为未来在外部核证、国际可比性以及监管日趋严格方面的更高期望做好准备。
2.4 欧盟——《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
尽管《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适用于产品层面,但它预设了一个技术上可靠的组织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作为进行准确的全生命周期评估的前提。为满足《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预期要求(例如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中的排放透明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基于ISO 14064-1得出的完整且经过不确定性量化的组织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基准线。
(2)组织清单与产品层面计算(例如ISO 14067)在方法论上的一致性。
(3)基于证据的核查控制措施,与ISO 14064-3的重要性原则和抽样规则保持一致。
因此,ISO 14064-1和ISO 14064-3能够帮助组织构建必要的数据基础设施,以满足《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在产品层面的量化、核查及数字可追溯性要求。
3.CMA Testing的角色与作用
CMA Testing 源自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肩负支持工业发展的长期使命,持续拓展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评估领域的技术能力。我们已获香港认可处授予依据 ISO 14064-1:2018 进行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量化及依据 ISO 14064-3:2019 进行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核查的认可资质。通过香港认可处(HKSA)参与国际认可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及亚太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互认协议,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结果获得国际公认,体现了“一次认可,全球承认”的原则。
在此监管背景下,CMA Testing 通过以下综合角色,助力各行业加强组织层面的合规准备。
3.1 构建可靠且标准化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体系
一份可信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是所有气候相关披露与合规工作的基石。 CMA Testing 协助各类组织设计并实施与 ISO 14064 标准相衔接的体系,明确界定边界、建立可追溯的数据收集流程,并长期保持方法学的一致性。通过将证据链、数据谱系和不确定性管理嵌入日常运营,企业能够从碎片化的碳核算实践转向结构化、可核证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数据治理。这一基础对于满足港交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及其他新兴监管框架下的合规要求至关重要。
3.2 加强核证准备能力与内部控制
随着外部核证在气候报告框架中日益占据核心地位,各组织必须确保其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陈述能够经受住严格的核查。 CMA Testing 通过依据 ISO 14064-1 和 ISO 14064-3 进行差距分析、开展预核查评估以及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减少重大不确定性,来支持这一过程。这有助于组织生成可供核证的披露资讯,满足监管机构、审计师和投资者的期望。
3.3 为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减轻合规负担
香港及区内许多公司缺乏专门的环境团队,这使得遵守新的气候法规可能面临挑战。 CMA Testing 通过提供实用指导与工具(例如结构化的活动数据范本、针对特定行业的排放因数建议以及降低不确定性的实践方法)来应对这一问题。这些资源使企业能够在保持技术完整性的同时,高效满足监管要求。
3.4 支持跨监管体系的对接与协同
供应链如今正运行在日益相互重叠的监管体系之下。 CMA Testing 协助各组织在香港交易所(HKEX)、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及《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 ESPR)之间实现方法学的协同对接,确保碳核算实践的一致性。这包括基于 ISO 14067 标准,协调统一组织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清单与产品碳足迹方法学,并构建能够支撑未来要求(如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 , DPP))的数据管理系统。
3.5 提供国际认可的全流程温室气体服务
凭借其认可资质与行业经验,CMA Testing 提供全面的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相关服务,包括:依据 ISO 14064-1 进行清单量化与报告编制;依据 ISO 14064-3 提供合理或有限保证等级的核查服务;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各组织将其报告流程与 IFRS S2、温室气体(Green House Gas, GHG)核算体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 CBAM)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要求相对接。这些服务致力于帮助企业将气候合规从一项监管义务转变为一种战略能力,从而增强供应链信心并拓展全球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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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摘录
- 香港在1996年的火警事件暴露了安全漏洞,促使政府对公共场所的软垫家具订立严格的阻燃要求。
- 香港消防处2000年第1号通函规定软垫座椅家具必须符合BS 7176标准,并须妥善标示及备妥测试报告。
- 经更新的BS 7176:2007+A1:2011版本新增各填充材料的强制点燃性测试,弥补了1995年版本未涵盖的风险。
- 仅新版本具追溯效力,且已有更多政府采购部门要求采用此版本,推动业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在香港,当你走进餐厅、戏院或酒店时,会发现软垫座椅上均贴有以下标签(图1),用以标示该软垫座椅已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近期发生的火警事件与1996年的火警事件情况相似,同样暴露了旧式建筑物的安全漏洞,包括灭火设备不足、使用易燃的翻新材料,以及软垫家具、地毯、窗帘等室内装饰品存在安全隐患。1996年的火警事件直接促使香港政府为持牌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相关物品制定严格的阻燃规例。
2000年,香港消防处发布《2000年第1号通函——持牌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聚胺酯乳胶床垫及软垫家俱阻燃标准》(参考文献1),规定持牌经营场所及公众场所使用的聚胺酯乳胶床垫以及固定式和可移动式软垫家具须符合相关阻燃标准,其中软垫家具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软垫家具须符合BS 7176:1995(参考文献2)非住宅用途复合座椅的耐火测试标准(中等风险处所/建筑物)或同等国际标准。
持牌经营场所及公众场所使用符合指定标准的聚胺酯泡沫填充家具,必须粘贴适当的标签(如图1所示),相关制造商/供应商须向有关部门人员提交由认可实验室发出的认可测试报告连同发票,以供查核。
BS 7176:1995(中等风险处所/建筑物)规范摘要:
| BS 7176:1995规范要求 | 适用场所 |
| 能够抵受火源-符合英国标准EN 1021-1(1994)规定的燃烧着的香烟 能够抵受火源-相等于英国标准EN 1021-2(1994)规定的燃烧着的火柴 能够抵受英国标准5852(1990)第4章所用的第5号火源 | 酒店客房 公共建筑物 餐厅 员工休息室 公众娱乐场所 公众会堂 酒楼及酒吧 娱乐场 医院 旅舍 |
要理解此标准,首先需认识英国标准规范中的火源(图2)及点燃测试方法(表2)

| 香烟点燃测试(火源0) | 火柴点燃测试(火源1) | 木架点燃测试(火源5) |
![]() | ![]() | ![]() |
| 样品经前处理及恒温恒湿后,在测试底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绵各一块并用客人的布包着,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绵的接缝放置一支标准制的香烟并点燃及观察。 | 样品经前处理及恒温恒湿后,在测试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绵各一块并用客人的布包着,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绵的接缝放置一支火焰能量与一支火柴相约的燃烧器并点燃及观察。 | 样品经前处理及恒温恒湿后,在测试架上垂直及水平放置客人的海绵各一块并用客人的布包着,在垂直及水平放置海绵的接缝放置一个标准制的木架并点燃及观察。 |
BS 7176:1995将按照标准组装在一起作为复合材料的填充物和覆盖织物(已浸水处理)按照上表列出的要求方法测试。当复合材料在香烟,火柴及木架点燃测试的结果全为“非点燃”时,便可结论为符合BS 7176:1995中度危险的要求。
为使消费者有更安全的保障,BS 7176:1995在这廿多年里,已有不同的更新,而最新版本是BS 7176:2007+A1:2011(参考文献3)。当中最主要的规范更新是增添了填充材料的点燃性测试,软垫椅里所有用到的填充物,必须根据其标准中的附件(A至E)指引去进行单独填充物的点燃测试,而该附件会指引到1988年英国家具(消防)(安全)法规(参考文献4)的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测试。此更新的标准规格,必须要在覆盖织物包裹填充物而成的复合材料和其每一填充材料的点燃性测试同时得出“非点燃”的结果之后,才能结论合乎此更新标准要求。
对消费者的保障来说,此更新版因以上的规范,防火安全确实得以提升;然而也增加了生产商的生产及测试成本,他们认为只要复合材料为“非点燃”,填充材料不一定需要“非点燃”,因最终衬垫家具是以复合材料状态而非单独材料使用,消费者正常使用时,不会接触并点燃填充材料的,因此他们对此增添填充材料的点燃性测试视作附加测试而已。据我司CMA Testing自2007年8月至2026年1月的调查统计,只有平均8%的BS7176测试是要求作新版测试,从此数据显示,香港及内地生产商作了消极的应对,除非买家指定要求新版测试,否则他们通常要求做旧版的规格测试。而制造商在香港使用旧版本进行测试的原因之一,则是香港公共场所申请牌照时仍接受旧版本的测试报告。
在技术层面而言,旧版(BS 7176:1996)测试,只能确定软垫椅在单一填充材料使用时,其复合材料为“非点燃”结果才是真“非点燃”,但对有两种填充材料或以上使用的软垫椅,当填充材料是由多层组成,而其总厚度超过75毫米时,按相关测试方法标准BS5852:1990(参考文献5)或BS5852:2006(参考文献6)指引,只需要将多层填充材的上部75毫米与覆盖织物组装在一起进行点燃测试。
图3以使用两种填充材料的软垫座椅为例(填充材料A经阻燃处理,填充材料B未经阻燃处理):测试用复合样品的填充材料厚度为75±2毫米,仅取经阻燃处理的上层填充材料A进行抽样测试,而未经防火处理的下层填充材料B并未被抽样测试,可能导致复合样品的测试结果出现虚假的「非点燃」情况。尽管上述情况并不常见,但从安全风险角度考察,采用更新版本的测试规范可消除旧版本测试的上述局限性,确保软垫家具的消防安全全面达标。

从标准溯源角度而言,BS 7176:2007+A1:2011已取代被废止的BS 7176:1995多年,且被废止的BS 7176:1995已不具追溯认可性。因此,若发生法律纠纷,法院将采用现行有效的BS 7176:2007+A1:2011标准作为判断依据。故此,当客户要求本实验室进行BS 7176测试但未指明采用新版本或旧版本时,我们须向客户说明上述情况,确认测试应遵循的版本。目前,海外采购方及香港部分政府部门已将更新版本的BS 7176:2007+A1:2011纳入采购的接纳规范要求之一。
展望未来,香港有关当局及私营机构均有必要将其操作规范与更新的阻燃标准保持一致。致力于完善政策制订、监管及执法工作,将对预防类似火警事件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透过共同努力落实这些指引,将为所有人缔造更安全的环境,不仅能确保相关机构遵守规例,更能在商业及公众空间培养安全文化。希望我们同心协力,定能缔造一个火警灾难不仅罕见,并能彻底杜绝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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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备注:
由于本文撰写时间因素,文中所述的规例、标准及通函版本数据,在2026年2月1日本文撰写日期之后或会有所变更。

近日,国际可持续标准理事会(ISSB)宣布对金融部门的气候相关披露要求进行针对性调整,这一举措旨在缓解金融机构在报告温室气体(GHG)排放时的实际挑战,同时确保投资者获取有决策价值的可靠信息。本文基于ISSB的最新公告,对其关键修改进行深入剖析,并从专业顾问角度探讨其潜在影响。我们认为,这一变化将为金融业注入更多灵活性,但也提醒企业需主动适应,以提升ESG绩效并抓住绿色转型机遇。
ISSB成立于2021年,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主导,旨在制定全球统一的可持续披露标准。其核心标准包括IFRS S1(一般可持续相关财务披露要求)和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要求)。IFRS S2重点关注气候风险与机遇的披露,其中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是关键组成部分。根据温室气体协议(GHG Protocol),GHG排放分为三个范畴:Scope 1(直接排放,如企业自有设施的燃料燃烧)、Scope 2(间接排放,如购电)和Scope 3(价值链排放,包括上游供应链和下游使用)。对于金融部门而言,Scope 3排放尤为复杂,因为它涉及融资活动产生的间接排放,如贷款、投资和保险业务。这些排放往往难以量化,需要依赖第三方数据和复杂模型。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IFRS S2中Scope 3范畴15类排放(即与投资、融资和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价值链排放)的披露要求。ISSB在今年早些时候启动了相关咨询,并于202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旨在回应金融机构在应用标准时遇到的痛点,例如数据可用性不足、计算方法不统一以及报告负担过重。根据我们的观察,许多金融机构在初次实施IFRS S2时,发现Scope 3报告需要整合海量外部数据,这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导致报告准确性问题。ISSB的回应体现了务实态度:通过简化要求,帮助企业更快落地标准,而不牺牲信息质量。
具体来看,修正案对Scope 3范畴15类排放的报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金融企业现在可以选择仅报告与贷款和投资相关的排放,或者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仅报告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排放。这意味着,投资银行活动的便利化排放(如并购咨询产生的间接影响)以及保险和再保险承保活动的保险相关排放,不再强制要求纳入报告。此外,衍生品相关的GHG排放也被允许排除在外。这一灵活性大大降低了报告门槛。例如,一家商业银行原本需追踪所有融资项目的下游排放,现在可聚焦核心贷款组合,避免了衍生工具等复杂仪器的计算难题。我们作为顾问,曾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类似咨询,发现这种排除机制可将报告工作量减少30%-50%,从而让企业有更多资源投入实际减排行动。
另一个重要调整是针对商业银行或保险活动的实体,允许使用替代分类系统披露分解的融资排放信息,而非必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GICS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行业分类框架,但对于某些金融机构而言,它可能不完全匹配其业务结构。修正案许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分类方法,这有助于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ISSB还允许使用辖区当局要求的全球变暖潜力(GWP)值,即使这些值并非来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最新评估报告。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不同监管环境的跨国企业,避免了因标准冲突而产生的合规风险。此外,修正案澄清了辖区豁免条款:如果当地法规要求使用GHG协议以外的测量方法,企业可据此执行,而无需额外解释。
从全球视角分析,这些调整的背景源于可持续披露标准的快速演进。ISSB标准虽非强制性,但已被多个辖区采纳或参考,包括欧盟的可持续财务披露法规(SFDR)和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气候披露规则。金融部门作为经济“血液”,其排放报告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根据我们的研究,2024年全球可持续投资规模已超过35万亿美元,投资者越来越重视Scope 3数据,以评估气候风险敞口。ISSB副主席Sue Lloyd在公告中强调:“我们的优先任务是通过针对IFRS S2 GHG排放披露要求的修正,提供及时回应挑战。我们相信,这些修正将为应用ISSB标准的企业带来实际缓解,同时不会显著影响投资者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这一声明反映了ISSB的平衡理念:既推动绿色转型,又考虑实施可行性。
对金融业的影响值得深思。一方面,放宽要求将加速标准采用。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和资产经理,此前因Scope 3复杂性而犹豫不决。现在,他们可从简化版报告入手,逐步构建数据系统。这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透明度,并吸引更多绿色资金流入。另一方面,这一变化也引发潜在担忧:如果豁免过多,可能导致报告不完整,投资者难以全面评估风险。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在享受灵活性的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豁免部分仍被监控。例如,通过第三方验证(如我们提供的ESG审计服务),企业可增强报告公信力,避免绿色洗白指控。
在更广泛的ESG生态中,这一调整凸显了国际标准与本地实践的融合。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正积极融入全球框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已要求上市公司加强ESG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关指引。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推动的ESG报告框架与ISSB高度一致。这些动态表明,金融部门需主动对标国际标准,以提升竞争力。
总之,ISSB的此次修正案是可持续披露领域的积极进展。作为第三方ESG顾问,我们鼓励金融机构抓住机遇,优化报告流程,并将其转化为战略优势。通过专业指导,企业不仅能合规,还能实现减排目标,推动可持续发展。
对沪港两地中小企业行动建议
沪港两地中小企业(SMEs)虽非金融巨头,但往往通过银行融资、供应链参与或跨境贸易受ISSB标准间接影响。Scope 3报告放宽虽针对金融部门,但中小企业作为融资对象或供应商,可借此提升自身ESG实践,获得更好融资条件和市场机会。以下是我们从顾问角度提出的行动建议,结合实际案例,提供可操作路径。
首先,评估自身Scope 3排放暴露。中小企业应从供应链入手,识别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排放影响。即使ISSB豁免金融端部分报告,中小企业仍需准备数据,以响应银行的ESG尽职调查。建议采用免费工具如GHG协议计算器,初步估算排放。行动步骤:成立内部ESG小组,收集一年内采购和销售数据,计算Scope 3占比。若占比超过总排放50%,优先优化供应链。
其次,寻求专业培训和数字化平台支持。沪港两地政府和机构提供多项资源。例如,在香港,中小企业可参与DBS银行的“SME Sustainability Bootcamp”程序,该计划帮助企业开发可持续实践,包括Scope 3报告数字化。 该Bootcamp通过工作坊指导中小企业测量排放,并连接绿色融资渠道。类似地,香港贸易发展局(HKTDC)推出的ESG数字创新平台,可简化Scope 3数据收集,避免手动报告负担。 对于上海中小企业,可参考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ESG培训,或利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在线资源。行动建议:报名本地Bootcamp或平台,目标在6个月内完成首次ESG报告草稿。
第三,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ISSB放宽后,银行可能更注重中小企业ESG绩效作为放贷条件。建议中小企业主动披露Scope 3数据,以获取绿色贷款优惠利率。例如,香港商会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小企业通过优化供应链和Scope 3排放,可提升合同竞争力,避免因不合规丢失订单。 在上海,参考Hang Seng Bank (China)的ESG实践,该银行已发布报告,鼓励客户中小企业采用类似框架。 行动:联系本地银行ESG部门,申请绿色评估服务,并设定减排目标,如到2030年Scope 3减20%。
最后,监控政策动态并寻求外部咨询。沪港两地ESG法规正与国际接轨,中小企业应关注上交所和港交所更新。建议每年复盘ESG绩效,并聘请第三方顾问如我们,进行审计。案例:KPMG的香港上市公司气候披露报告显示,许多中小企业通过AI工具解决Scope 3挑战,提升效率。 通过这些行动,沪港中小企业不仅合规,还能转化为竞争优势。
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和气候变化的双重压力下,ESG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战略要素。2025年彭博商业峰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汇聚了东盟地区的CEO、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共同探讨如何将ESG从「必须遵守」的负担转变为驱动增长的竞争优势。这一转变并非空谈,而是通过具体实践实现的。它不仅帮助企业应对监管压力,还能提升财务绩效、吸引投资并增强市场韧性。峰会强调,东盟经济体面临独特挑战,如供应链中断和自然灾害,但也拥有机遇,例如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和快速增长的绿色融资市场。
新加坡农业供应链巨头Olam集团的CEO Sunny Verghese分享了他们的经验。Olam在67个国家运营,将ESG视为业务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而非外部附加物。例如,该公司遵守欧盟森林砍伐法规(EUDR),为其可持续木材产品争取到每吨200美元的溢价,这几乎是未认证产品的三倍。通过发行36亿美元的可持续链接融资,Olam实现了融资成本降低10-15个基点,同时利用AI工具如Telescope监测1800条供应链的碳排放(范围1、2和3)。这一策略不仅降低了碳税风险(新加坡碳税预计2030年升至80美元/吨),还提升了客户忠诚度和市场份额。Verghese强调,自上而下的承诺至关重要:ESG指标已纳入员工绩效考核(KPI),并与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和客户)深度互动。五年前,投资者路演中鲜有提及ESG;如今,所有投资者都将其视为优先考量。这证明,ESG能直接转化为财务优势,帮助企业从全球反ESG浪潮中脱颖而出。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印尼Sintesa集团,该集团是一家拥有105年历史的家族企业,CEO Shinta Widjaja Kamdani从2012年起就开始整合ESG,早于许多本土同行。Sintesa的业务涵盖快速消费品、工业产品、清潔能源和房地产,他们使用投资矩阵将ESG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对齐。例如,在房地产开发中,确保项目包含可衡量的ESG成果,如减少碳足迹和社区参与。集团的印尼海藻项目是一个亮点:通过与政府、科技伙伴和买家的合作,将海藻发展为可持续资源,定位为印尼的「下一个棕榈油产业」。这一举措不仅构建了生态系统,还面临说服家族股东的挑战——他们需证明ESG不会牺牲财务增长。最终,该项目实现了成本节约和市场扩张,证明ESG能平衡传统家族价值观与现代可持续需求。Kamdani指出,ESG嵌入策略后,集团吸引了更多国际投资,并提升了品牌声誉。
峰会还讨论了区域趋势。尽管美国等地区出现ESG反弹,东盟金融领袖仍持乐观态度。UOB银行可持续发展主管Eric Lim表示:「头条新闻谈退缩,但实际业务大不相同。」UOB的可持续融资组合年增长超过20%,目标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他们从设定目标转向实际脱碳行动,包括转型融资。OCBC银行主管Mike Ng补充,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和中国等市场持续专注绿色投资,中国2025年初绿色科技出口已达1200亿美元,超越化石燃料。这反映了东盟的可持续债券市场爆炸式增长:从2017年的33.6亿美元增至2023年的726.9亿美元。EY报告进一步指出,东盟加强ESG法规,如新加坡2025年起强制报告范围1和2排放,促使企业重组策略。挑战包括印尼和越南的煤电淘汰犹豫,但机遇在于自然基解决方案(NbS),如热带森林保护,可产生碳信用,内部报酬率达2-12%。CEO们建议采用双重收入模式:产品销售加上碳信用,并与当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NGO)合作。
从商业益处分析,将ESG转化为优势可带来多重回报。首先是吸引投资:符合ESG标准的融资工具降低了资本成本,并满足投资者需求。其次是成本节约:Olam的能源效率计划减少了排放相关支出,Sintesa的项目则优化了资源利用。第三是市场扩张:认证产品获得定价权,并进入严格市场的机会,如欧盟。最后是风险管理:强健的ESG治理降低监管罚款和声誉风险。峰会举例,一家新加坡科技公司通过采用可再生能源,碳排放减少30%,吸引了ESG专注投资者;泰国制造商实施公平劳工实践,提高员工留任率,并进入欧洲市场;越南农业企业利用ESG指标获得绿色贷款,扩展运营同时满足可持续目标。这些案例显示,ESG工作揭示了东盟 35%的GDP于2050年前的气候风险,但也提供了增长路径。
作为第三方顾问,我们认为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领导力:CEO需推动自上而下的文化变革,包括透明报告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峰会呼吁企业超越合规,视ESG为创新引擎。这对全球企业,尤其是新兴市场,具有借鉴意义。未来,东盟可通过区域合作,如碳定价和信用市场,强化其在全球可持续转型中的角色。
对沪港两地中小企业的行动建议
基于上述东盟经验,我们为上海和香港的中小企业(SMEs)提出针对性行动建议。这些企业面临类似挑战,如监管压力和供应链风险,但也可借鉴ESG转化为优势。沪港两地经济发达,上海作为大陆金融中心,香港作为国际枢纽,SMEs可利用本地政策(如上海的绿色金融试点和香港的ESG报告要求)实现跃升。以下是五点实用建议:
- 建立ESG管理框架:从基础入手,制定内部ESG政策,包括环境减排、社会责任和治理透明。建议中小企业参考香港交易所的ESG报告指南,自2016年起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绩效。即使非上市公司,也可从小规模报告开始,提升合规性。例如,香港SMEs调查显示,采用ESG的企业更易获得融资。
- 整合ESG到核心业务:将ESG嵌入供应链和运营,如采用绿色采购或员工多样性计划。这可降低成本并吸引人才。上海SMEs可借鉴本地案例,如某些制造业企业通过ESG实践,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和广东)获得更高财务回报。
- 寻求可持续融资:利用沪港绿色债券市场,申请低碳转型贷款。香港制造业SMEs可参考HSBC报告,通过ESG提升品牌价值并接入可持续融资,克服资金和技能缺口。
- 加强报告与披露:定期发布ESG报告,增强投资者信心。参考上海电气集团的实践,该公司通过ESG报告揭示环境和社会绩效,获得认可。
- 合作与学习:加入本地ESG网络,如英国商会上海的ESG中国奖项,学习最佳实践。该奖项表彰了多家沪港企业,推动正面影响。

欧盟委员会最近引入了针对中小企业的自愿可持续报告标准(Voluntary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Es,简称VSME),这一举措标志着欧盟在推动企业可持续转型方面的又一重要进步。这一标准旨在帮助中小企业应对日益增长的可持续数据披露需求,同时减轻其行政负担。本文将重述这一标准的背景、内容与影响,并特别分析其对上海和香港两地中小企业的潜在冲击与应对策略。我们将引用欧盟相关法规的具体条文,以提供更具权威性的指导。
VSME标准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开发,作为欧盟委员会在可持续报告领域的技术顾问,EFRAG确保了其与现有框架的紧密衔接。这一标准的推出源于中小企业在可持续数据披露方面的痛点:随着《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的实施,大型企业及其价值链伙伴面临越来越高的信息披露压力,而中小企业往往成为数据收集的“弱势环节”。据欧盟委员会估计,欧盟范围内约有数百万家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它们不属于CSRD的强制报告范畴,却需应对来自大型客户或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数据请求。这导致了行政负担加重和效率低下。目前,VSME作为临时推荐形式存在,直至正式委托法案纳入Omnibus I简化包。
VSME的标准目的是简化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信息交流,提供一个自愿的、简化的报告框架,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可持续绩效监测能力,并改善其获取可持续融资的机会。欧盟委员会强调:“中小企业也可自愿报告可持续信息,以改善其获取可持续融资的能力,并更好地理解和监测自身的可持续绩效,从而提升韧性和竞争力。”这一标准特别强调其作为“价值链上限”(value-chain cap)的角色,即它将限制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提出的过度信息请求,确保数据要求标准化且合理。通过这一机制,VSME旨在保护不属于CSRD强制报告范畴的中小企业免受价值链伙伴的过度数据需求。
在内容上,VSME覆盖了与《欧洲可持续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相同的可持续议题,包括环境影响(如温室气体排放、资源使用)、社会影响(如劳动力权益、多样性)和治理影响(如反腐败、风险管理)。然而,与ESRS的全面性不同,VSME采用简化方法,仅要求报告“相关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即那些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这意味着中小企业无需进行复杂的双重重要性评估(double materiality assessment),而是聚焦于核心指标。例如,在环境维度,VSME可能要求报告Scope 1和Scope 2温室气体排放,但豁免Scope 3的详细价值链分析,除非其对企业直接相关。这种简化有助于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参与可持续报告。
VSME的实施时间表与欧盟的Omnibus I简化包密切相关。Omnibus I提案旨在优化CSRD的适用范围,将强制报告门槛提高至员工超过1000人的企业(原CSRD门槛为员工超过250人)。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谈判,这一提案预计在不久后敲定,VSME将作为委托法案(delegated act)正式纳入框架。中小企业可立即自愿采用EFRAG发布的临时版本,直至正式法案生效。欧盟委员会强调,这一标准不具强制性,但将通过大型企业的合规激励(如CSRD下的价值链报告要求)间接推广。
从法规条文角度看,VSME根植于CSRD的核心框架。CSRD,即《欧盟指令2022/2464》(Directive (EU) 2022/2464),于2022年12月14日生效,其第1条规定:“本指令旨在改善欧盟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包括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报告。”CSRD的第19a条进一步要求受影响的公司报告其价值链中的可持续影响,这直接推动了VSME的开发,以保护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第8条则授权欧盟委员会通过委托法案制定自愿标准,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ESRS作为CSRD的实施工具,由《欧盟委托法规2023/2772》(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3/2772)确立,其第1条概述了报告标准的总体原则,包括重要性评估和价值链披露。VSME借鉴ESRS的结构,但根据Omnibus I提案,将ESRS简化为适用于SMEs的“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即报告深度与企业规模成正比。此外,《欧盟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的第2条强调可持续融资的优先性,支持VSME作为中小企业进入绿色资本市场的桥梁。
对于欧盟内部的中小企业,VSME带来了显著益处。首先,它降低了合规成本:传统上,中小企业响应多样化数据请求可能耗费数月时间,而VSME提供统一模板,能将报告时间缩短30%以上(基于EFRAG的初步评估)。其次,它提升了竞争力:在可持续融资市场,采用VSME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欧盟绿色债券或可持续发展贷款,据欧洲投资银行数据,欧盟可持续融资规模已超5000亿欧元。第三,它促进内部管理改善,帮助中小企业识别风险,如供应链中断或气候影响,从而增强韧性。总体而言,VSME不仅是报告工具,更是战略资产,推动中小企业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转型。
然而,VSME的影响远超出欧盟边界。对于上海和香港两地的中小企业,这一标准将通过全球供应链产生间接但深远的影响。上海作为中国大陆制造业和科技中心,拥有超过300万家中小企业,许多从事出口导向型业务,如电子元件、纺织品和机械制造。这些企业往往是欧盟大型公司的关键供应商。根据欧盟海关数据,中国对欧盟出口额达5000亿欧元,其中SMEs贡献约40%。香港则以金融服务、物流和贸易为主,中小企业占比高达98%,许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欧盟项目。VSME的引入意味着欧盟企业(如德国汽车制造商或法国零售巨头)将优先要求供应商采用标准化可持续报告,以满足其CSRD价值链披露义务(CSRD第19a条)。即使VSME自愿,如果沪港SMEs不跟进,可能面临合同流失或融资壁垒。例如,一家上海的电子SME若供应大众汽车,其数据请求将从多样化转向VSME模板,但若忽略,可能被排除在可持续供应链之外。
具体影响包括:一是合规压力上升。沪港SMEs需应对欧盟的“间接强制”,类似于“布鲁塞尔效应”,即欧盟标准全球化传播。二是机会与风险并存。积极采用可提升品牌形象,吸引欧盟投资;但数据收集成本高企,小型企业可能需额外投资软件或培训,初期支出达数万元人民币。三是本地法规互动。中国证监会(CSRC)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第5条要求SMEs逐步披露ESG信息,与VSME的环境指标(如碳排放报告)重合。香港交易所(HKEX)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第4节强调价值链披露,这与CSRD第8条相呼应,但沪港企业缺乏统一模板,可能放大差距。
面对这些影响,沪港SMEs应采取主动应对策略。首先,进行差距评估:对照VSME和ESRS第1条的核心指标,审计自身可持续绩效。建议使用EFRAG的临时模板,从环境维度入手,报告Scope 1排放(参考IPCC指南)。其次,构建内部系统:投资低成本ESG软件,如本地开发的碳足迹工具,结合中国“双碳”目标的政策,确保数据可追溯。第三,寻求合作伙伴:与欧盟买家合作开发联合报告框架,或加入香港绿色金融协会的培训计划(参考HKMA的可持续融资框架第3节)。第四,利用顾问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和认证,预计可将合规时间缩短50%。最后,探索融资机遇:采用VSME可申请欧盟的“全球门户”基金(Global Gateway),其第2条优先支持可持续供应链企业。
总之,VSME标准的引入是欧盟可持续议程的积极扩展,为沪港SMEs带来挑战亦是机遇。通过引用CSRD Directive (EU) 2022/2464的第1条和第19a条,以及ESRS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3/2772的第1条,我们看到这一框架的严谨性。鼓励沪港企业及早行动,转化为竞争优势。
在第一期环保型胶粘剂中有提到,合成胶粘剂由主剂和助剂组成,由于胶粘剂使用面积大,而粘接后又被材料覆盖,有害物质散发时间长,无法通过简单的通风措施短期内排出。因此,胶粘剂对室内空气的污染危害比涂料还要大,必须严格控制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苯、甲苯、甲醛、甲醇、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一二氯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等。
甲醛可以与胶粘剂中的其他化合物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交联结构,这种交联可以增加胶粘剂的强度和耐久性,提高其黏附性能。另因其具有抑制微生物生长的性质,因此也可以作为一种防腐剂或防霉剂,延长胶粘剂的使用寿命。长期暴露在含有甲醛的环境中会引起呼吸道刺激、眼睛刺激、皮肤刺激或过敏反应,严重会增加鼻咽癌和鼻腔癌的风险。
胶粘剂中测试甲醛含量的方法如下:
- GB 18583-2008 附录A 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乙丙酮分光光度法
- GB 30982-2014 附录A 水基型建筑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苯和甲苯在胶粘剂中有助于将各个成分均匀混合在一起,也可以与胶粘剂中的其他成分相互作用,增加胶粘剂与被粘合物之间的黏附力,提高粘合强度和流动性。长期暴露在含有苯和甲苯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呼吸系统问题,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甚至有致癌风险。同时,苯和甲苯的代谢产物也可能会对肝脏和肾脏造成损害。
实验室常用于测试胶粘剂中苯含量的方法如下:
- GB 18583-2008 附录B 胶粘剂中苯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 30982-2014 附录B 苯、甲苯、二甲苯含量的测定
氯代烃类,酯类,醇类都是胶粘剂中常见的有害物质,长期吸入容易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产生影响,导致头晕、头痛、中枢神经功能障碍等症状。2020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胶粘剂VOCs含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源头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测试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方法如下:
- GB 33372-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我们㬵粘剂的三期相关知识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您想要了解胶粘剂的检测和十环认证要求,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谢谢!
褚老师
电话:13828806404
邮箱:clarachu@cmatesting.com.cn

胶粘剂的分类及组成
胶粘剂有多种分类方式,常见的是按照形态、成分、用途的分类方式。根据分类不同类型的胶粘剂有不同的用途,选择一款合适的胶粘剂,才能更好的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黏合问题。


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
现在常见的胶粘剂均是采用多种组分的合成树脂胶粘剂,单一组分的胶粘剂已不能满足使用中的要求。合成胶粘剂由主剂和助剂组成,主剂又称为主料、基料或粘料;助剂有固化剂、稀释剂、增塑剂、填料、偶联剂、引发剂、增稠剂、防老剂、阻聚剂、稳定剂、络合剂、乳化剂等。
以工艺制备的过程和性能要求来看,胶粘剂主要含有的有害物质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异氰酸酯、烷烃类物质等。其中苯类物质和甲醛是常见的引起人体不适的物质。会引起人体皮肤的搔痒、皮炎、流泪、胸闷、头昏等症状,长期吸入会使人体衰弱,健康受到巨大威胁。
因此,让消费者和企业使用到绿色环保的胶粘剂产品是每一家胶粘剂厂商的社会责任。
绿色环保型胶粘剂
由于传统胶粘剂通常更关注性能,往往具有溶剂残留、易燃易爆、VOC排放等污染隐患,加之我国的环保法规日趋健全,国家和行业标准更加规范,人们对身体健康意识也不断地提高,传统的胶粘剂势必将被质量好、无污染、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环保型胶粘剂取代。
环保㬵粘剂对消费者对加工者友好,对环境友好,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的理念,其中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生物降解型这六⼤类型是现在主流的环保型㬵粘剂。如果产品具有中国环境标志,则更是代表着性能和环保兼备,消费者和企业可放心选⽤。
中国环境标志(简称“十环”)是⼀个基于多重准则的证明性标志,是胶粘剂行业中最权威的产品认证。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CMA Testing旗下誉标检测已开展胶粘剂及胶粘剂原材料的相关环境标志认证咨询及配套检测工作,可为您提供完整流程服务,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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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的性能
胶粘剂的物理机械性能主要有黏度、固体含量、软化点、热稳定性和粘结强度等。下面将简单介绍一些生产企业比较关心的胶粘剂机械性能和实验室检测方法。
黏度是胶粘剂使用者最为关心的指标之一。黏度过大,涂胶困难;被粘件润湿性差,胶接强度差;黏度太小,流胶现象也差,要达到理想的胶层厚度,必须增加涂胶次数,否则影响强度。因此胶粘剂必须有适当的黏度。实验室一般常用于检测胶粘剂黏度的仪器是旋转粘度计、布什粘度计,检测方法如下:
- HG/T 3660-1999 热熔胶粘剂熔融粘度的测定
- GB/T 2794-2022 胶黏剂黏度的测定
固体含量是产生粘接强度的根本因素,也是胶粘剂的一项重要指标。测定固体含量可以了解胶粘剂的配方是否正确,性能是否可靠。实验室常用于测试胶粘剂中的固体含量的方法如下:
- GB/T 2793-1995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软化点可以体现热熔胶的熔化难易程度和耐温程度,同时胶制品最常见的溢胶现象也受热熔胶的软化点决定,热熔胶软化点的作用是使热熔胶能够在一定温度下变得粘性和流动,从而实现粘接、封堵和密封的功能。实验室一般常用于检测热熔胶软化点的仪器是软化点测试仪,检测方法如下:
- GB/T 15332-1994 热熔胶粘剂软化点的测定 环球法
胶粘剂的粘接强度是评价胶粘剂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粘接强度根据胶粘剂使用中的受力情况通常分为剪切强度,拉伸强度,剥离强度和冲击强度等。粘接强度是胶粘体系破坏时所需要的应力,其大小不仅取决于粘合力、胶粘剂的力学性能、被粘物的性质、粘接工艺,而且还与接头形式、受力情况(种类、大小、方向、频率)、环境因素(温度、湿度、压力、介质)和测试条件、实验技术等有关。
根据粘接接头受力情况不同,粘接强度具体可以分为剪切强度、拉伸强度、不均匀扯离强度、剥离强度、压缩强度、冲击强度、弯曲强度、扭转强度、疲劳强度、抗蠕变强度等。实验室用于检测粘接强度的力值通常使用电子万能试验机,通过搭配不同的夹具完成各种拉力试验。实验室常用于测试热熔胶粘剂中的力学性能的方法如下:
- GB/T 528-2009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 GB/T 7124-2008 胶粘剂 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
黏度和粘接强度的关系
黏度指的是胶粘剂的黏性,对于液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其阻碍其流动所显现的阻力。黏度越高,流动性就越差,黏度越低,流动性也就越好。粘接强度是指胶粘剂在粘合两个被粘物后,被粘物之间的结合的牢度如何,要拆分或者破坏这种连接所需要的的力叫做粘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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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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