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廠商會檢定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除非獲得廠商會檢定中心書面同意,本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務均受此「測試及驗貨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所約束,有關條款及條件可於本中心網站( https://www.cmatesting.com.cn )內瀏覽。

本條件的參攷編號為SH-TC-BD-001 ,更新日期為2022年01月04日。

如有任何査詢,請致電(021)6433 0500或電郵至 info.sh@cmatesting.com.cn 與我們聯絡。

測試及驗貨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 (下稱”條件”)

1. 在本條件中提到的有關短語,解釋如下:

“檢定中心(上海)”即聯合廠商會檢定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申請者”指申請檢定中心(上海)提供服務的個人、商號、公司或機構。

“文件”指由檢定中心(上海)為申請者所申請的服務而編制或發出的報告、證書、意見書,但不限於此。該些函件或其副本或複寫將會被儲存、複製或以電子形式處理。

“檢驗”指由檢定中心(上海)代表申请者對發貨貨品在數量,工藝及功能方面的核查。

“工具”指由申请者提交予檢定中心(上海)或由檢定中心(上海)按申请者要求所收集的儀器、機器或工具,作為進行其他服務的用途。

“讀者”指由檢定中心(上海)按申请者指示發出或由申请者自行發出的文件的接受者,當中包括接收從上述提及的接受者來源中所發出的文件的其他接受者。

“樣品”指因檢測需要,由“申请者”提供給檢定中心(上海)的測試樣品,或需要檢驗的貨物中抽取的樣品。

“服務”指測試、分析、檢驗、諮詢、認證,以及/或由檢定中心(上海)提供的與質量相關的服務。

“測試”指檢定中心(上海)為申请者所做的樣辦測試。

“工作天”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惡劣天氣的日子(包括上海當日的任何時間內發出了颱風黃色預警信號或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的工作日。

除非有特別指定,所有在本條件或任何報價單或確認書上所提及的時間或日期均是以根據北京時間為准。

2. 檢定中心(上海)同意根據本條件提供服務。

3. 本條件適用於檢定中心(上海)與申请者的所有服務合同,排除任何其餘條款和條件,包括申请者主張適用的條款和條件。除非經檢定中心(上海)書面同意,有關本條款的任何變動 (包括檢定中心(上海)與申请者達成的任何特殊條款和條件)視為不適用。

4. 檢定中心(上海)下午3:00後收到的服務申請及或樣品/樣辦以及下午1:00後收到的收辦通知將被視為下一個工作日遞交的申請。

5. 簽署或認同委托表單即等同接受本條件,並構成申请者與檢定中心(上海)的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合約。

6. 除非獲得檢定中心(上海)的書面同意,驗貨方面,樣品或工具的離岸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噸,校正服務方面,樣品或工具的離岸價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單位,在其他服務方面,樣品或工具的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00元/單位或人民幣1元/公斤(取其最低價值)。如樣品或工具的價值高於上述的價值,申请者需向檢定中心(上海)聲明,以便檢定中心(上海)作出費用調整或取消合約(如有需要)。

7. 申请者需按檢定中心(上海)要求繳付按金。如未能繳付按金將被視為違反合約。

8. 除非獲得檢定中心(上海)的書面同意,本合約內所有按樣辦或工具而進行的各項服務是不會牽涉於任何的紛爭及仲裁或法庭訴訟內。如申请者預期會於任何訴訟內利用由檢定中心(上海)所發出的文件,申请者必須以全部及公平的書面形式向檢定中心(上海)提出書面同意書。否則會被當作違反合約處理。

9. 申请者提交的樣品或工具而進行的服務,如相關的樣品或工具未能在檢定中心(上海)收到申請表後14日內送到檢定中心(上海)辦事處,檢定中心(上海)沒有責任去進行任何服務,在以上所提及的14日後,本合約亦被當作由申请者自動取消,任何已繳付的按金亦會被檢定中心(上海)沒收。

10. 檢定中心(上海)收取進行服務所需的樣品或工具時,特別在上海以外的地區,這是申请者獨一責任去提供一個安全的系統及地方作收取樣品用途。申请者需以書面通知檢定中心(上海)所有有可能在收取樣品或運送途中所發生的危險。不只限於概括的事宜,如收取樣品或工具的地點在過去3年內及10公里距離內曾經發生過任何傳染病、輻射涉漏、有危險性的污染及其它風險,申请者均需清楚表明。

11. 如果樣品或工具是容易破碎、易揮發、易腐爛、有危險、有輻射性、靜電干擾、有磁性、溫度或濕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別處理、運送、拆箱及/或儲存等事宜,申请者均需以書面通知檢定中心(上海)。依據本條例及上述第10條,如因為申请者未有通知檢定中心(上海)上述提出的事宜的情況下而造成任何個人傷害、損壞、損失及索賠,申请者有責任向檢定中心(上海)作出全部的賠償。

12. 申请者需確保所有提交予檢定中心(上海)或由檢定中心(上海)所收取的樣品或工具是沒有與任何適用的法例互相抵觸的。同時它們必須用合適及安全的方法包裝(在任何情況下,樣品或工具若是或被懷疑是易破碎、易揮發、易腐爛、有危險、有輻射性、靜電干擾、有磁性、溫度或濕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別處理、運送、拆箱及/或儲存,均需要有足夠的警告標語),以便檢定中心(上海)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服務。

13. 檢定中心(上海)在收到服務委托時,如發現樣品或工具與委托表上(可能在包裝上或表面上)的描述(不論配件、形態、尺寸或數量)有差異,這可能是因為在委托表上填的數據不充足或不正確,或者是檢定中心(上海)認為是誤導或有錯誤的;或檢定中心(上海)認為進行此服務可能是不合適、有困難的、不能實行的、有危險性的、有爭論性的、違法的情況下,檢定中心(上海)有權在無須任何理由下拒絕(i)運送及/或(ii)保管及/或(iii)進行服務。

14. 如在不涉及任何檢定中心(上海)的錯誤的任何情況下(包括但不局限於難到達的地點、錯誤或不準確描述地點,或是在內陸及跨境交通上,樣品或項目未能符合所有海關條例(出口及入口)或其他法律要求),檢定中心(上海)有權索取額外的行政費/收樣費/交通費。未能收取樣品及/或交通上未能到達或需要再嘗試多於一次或要通過其他非合理的方法去完成的情況下,檢定中心(上海)在無損於權利下有權終止所有有關服務。

15. 申请者應提供清晰的技術指標和商業數據,如標準、檢收準則、圖樣、規格、抽樣要求等數據,以確保檢定中心(上海)能夠提供有效率及專業的檢測服務。

16. 假如檢定中心(上海)由於申请者不履行第15條或因樣品特性問題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力、材料或其他方面的短缺和漲價因素,無法按原先與申请者達成的費用完成服務,檢定中心(上海)在得悉上述問題並於可行的情況下盡早通知申请者後有權終止所有有關服務或向申请者收取額外費用。

17. 申請者有責任明確通知檢定中心(上海)有關送檢貨樣的銷售國或地區所需通過的標準。如申请者未能提供具體檢測標準,在客戶指定的情況下檢定中心(上海)有權選用檢定中心(上海)認為恰當的測試方法、標準或檢驗規格進行工作。申请者需明白在未有提供以上提及的標準下,所進行的服務的價格可能相對在報價單或同意書上的為低,但要承擔服務可能未能符合所需要求的風險。檢定中心(上海)強烈建議申请者提供有關的標準。

18. 檢定中心(上海)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轉承包商,執行部分或整體服務。

19. 除非申請者就樣品或工具的處理問題事先與檢定中心(上海)作特別安排,否則已用作測試或檢驗的樣品或工具將在一個月後被銷毀,日期介定為(i)由檢定中心(上海)發出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的日期;或(ii)由其中一方在任何原因下終止的合約的日期;或(iii)檢定中心(上海)已全部完成有關該樣品或工具的服務或已沒有任何與該樣品或工具有關而未完成的服務,以日期較早者而定。退回或取回的樣品或工具,不論測試與否,送遞費用由申请者自理。如要取回樣品,申请者需於至少3個工作天前通知檢定中心(上海)。如果樣品或工具未有於以上提出的一個月內取回,檢定中心(上海)有權把該些樣品或工具當作廢料處理。申请者需清楚明白該些樣品或工具在退回或取回時可能因為進行服務時已被拆掉、切開、在物理上或化學上被改變了形態、形狀、結構、性質或其他方面。所有被退回或取回的樣品或工具,除非有在申請表上注明,否則一律被申请者及檢定中心(上海)當作為工業廢料處理。

20. 在文件發出日起一年內,或在檢定中心(上海)一方不履行服務的情況下,文件應發出日起一年內,申请者若不提出上訴,申请者的索賠權將被視為自動失效。

21. 申请者清楚地明白檢定中心(上海)不因任何間接和特殊情況下的損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而向申请者或任何第三方負責,無論該損失是否是由檢定中心(上海)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轉承包商和雇員的錯誤、疏忽、錯誤描述、錯誤判斷或失職造成。檢定中心(上海)之責任只限於本條件第22條所規定的數額。

22. 如果由於檢定中心(上海)一方的疏忽或失職,導致申请者損失,檢定中心(上海)將承擔限於三倍於申请者支付給檢定中心(上海)以提供其服務的費用。因樣品或工具的遺失或損壞而賠償的金額只限於定在第6條的最高價值(或離岸價格,如有提供)或申请者在第6條中所聲明的價值,取其最高價值。

23. 申请者是得到讀者完全理解檢定中心(上海)提供的服務及其它在此條件中指出的條約,特別是條件20至23,檢定中心(上海)所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如讀者向檢定中心(上海)索取的賠償高於所限定的及任何索償是受到本條件所排斥或限制的,申请者均需對檢定中心(上海)進行賠償。

24. 測試報告僅針對測試的樣品及項目而言,不應用於整批貨物,除非抽樣工作是由檢定中心(上海)進行, 並在測試報告中聲明。檢驗報告/證明書只反映在當時檢驗地點的檢驗結果。

25. 申请者及其雇員、代理人、轉承包商、子公司、和其關聯單位應將函件視為機密檔。該文件未經檢定中心(上海)書面准許,不能用作與廣告有關的任何用途。

26. 未經檢定中心(上海)書面准許,文件不得以部分或輯錄形式複製。申请者在此承認在文件中的數據及意見加上檢定中心(上海)的專業知識及良好信譽應被當作同一文件閱讀。文件不能以部份形成使用或與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測試報告、證書或意見有所聯繫。申请者需明白及獲得所有讀者得知在第24、25及26條的違約情況下,檢定中心(上海)有權尋求法律方案解決。

27. 除非客戶另有指定要求,否則在測試報告結果中所述的符合性聲明是基於www.cmatesting.org/qac/statement-of-conformity.pdf中所列出的判定規則。

28. 如果申請者不選擇到檢定中心辦事處領取函件,由平郵、掛號、速遞或其他方式送交申請者的函件,檢定中心(上海)對其遺失、損壞或延誤不負有任何責任。

29. 因所提供的服務而獲得或產生的信息是基於www.cmatesting.org/qac/confidentiality-and-non-disclosure.pdf中的文件<Confidentiality and Non-Disclosure Terms and Conditions>處理。

30. 除非申请者提出要求並獲檢定中心(上海)的書面同意,檢定中心(上海)有權以任何形式包裝電子方法去保留及/或複製文件的副本或複製品,這些都屬於檢定中心(上海)的資產並可在沒有限制的情況下使用相同或部份的文件作為公司正常商業運作用途,相同或部份的函件數據亦可能會向獨立認證機構、它們的員工、代理、轉承包商、相關的組織或分會透露。為避免疑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限制檢定中心(上海)透露文件的權力及使用其內容作為審計或符合司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的用途。

31. 申请者應按相關的帳單和發票所指明的日期準時支付服務費用,或者在由檢定中心(上海)書面同意的期限內支付。如果應由申请者支付的費用到期未付,申请者應支付檢定中心(上海)自到期日起直到該費用全數支付為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是按當時中國銀行的人民幣最優惠貸款利率再加2%年息按日計算。為避免疑問,對於由申请者要求下發出給第三方的發票,申请者仍然為主要負責支付發票款項及利息的一方。

32. 申请者與檢定中心(上海)達成協議,由於檢定中心(上海)向申请者提供服務而承擔的一切要求、索賠、責任(無論刑事還是民事)、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支出),申请者需向檢定中心(上海)進行賠償。

33. 申请者應支付給檢定中心(上海)有關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就律師和申請者關係而言的法律費用)。這些費用指由檢定中心(上海)

要求申请者支付拖欠其任何金額,和法庭或其他機構執行本條件的規定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34. 如果申请者不支付本條件規定的應付費用;停止或潛在停止經營的危機;與債權人安排或意圖安排計畫或決定;或因為破產,或因破產收到接管令;或由於停止經營而被下達決議或提交訴狀 (合併或重組除外); 或如果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經理人被任命接管生意、資產或企業; 或因未償還債務而被沒收資產,或因債務問題受到類似損失;檢定中心(上海)均可以立即推遲服務,並有權選擇終止對該申请者今後所有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檢定中心(上海)享有的其他權力和利益賠償不受侵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35. 檢定中心(上海)保留修改上述條件的權利,隨時調整服務的收費標準,無須事先予以通知。

36. 如果條件所包含的規定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他權力機構宣判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執行力時,在無須修改本條件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該規定即被認定從本條件中刪除,被當作無效規定。這種情況不以任何方式影響本條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及其效力或執行力。

37. 除特殊要求,條件中單數形式的詞理解為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表示單一性別的詞理解為包括所有性別,表示人的詞理解為包括法人團體、非公司性質的協會和合夥企業。

38. 如中文譯本文義與英文原文有異議,概以英文原文為準。

39. 上述條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簽約方同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保護。

——

——

譽標檢測(深圳)有限公司

除非獲得譽標檢測(深圳)有限公司書面同意,本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務均受此「測試及驗貨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所約束,有關條款及條件可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cmatesting.com.cn/zh_cn/home)內瀏覽。

本條件的參考編號為QP-04-12a A/0 ,更新日期為2018年5月1日。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0755) 8835 0808或電郵至info.sc@cmatesting.com.cn與我們聯絡。

測試及驗貨服務通用條款及條件(下稱“條件”)

1.在本條件中提到的有關短語,解釋如下:

“譽標”即譽標檢測(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者”指委託譽標提供服務的個人、商號、公司或機构。

“檔案”指由譽標為委託者所委託的服務而編制或發出的報告、證書、意見書,但不限於此。 該些檔案或其副本或複寫將會被儲存、複製或以電子形式處理。

“檢驗”指由譽標代表委託者對發貨貨品在數量,工藝及功能方面的核查。

“器具”指由委託者提交予譽標或由譽標按委託者要求所收集的儀器、機器或器具,作為進行其他服務的用途。

“讀者”指由譽標按委託者訓示發出或由委託者自行發出的檔案的接受者,當中包括接收從上述提及的接受者來源中所發出的檔案的其他接受者。

“樣辦”指因檢測需要,由“委託者”提供給譽標測試樣品,或需要檢驗的貨物中抽取的樣品。

“服務”指測試、分析、檢驗、諮詢、認證,以及/或由譽標提供的與質量相關的服務。

“測試”指譽標為委託者所做的樣辦測試。 “工作天”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惡劣天氣的日子(包括深圳當日的任何時間內發出了颱風黃色預警信號或豪雨紅色預警信號)的工作日。 除非有特別指定,所有在本條件或任何報價單或確認書上所提及的時間或日期均是以北京时間為准。

2.譽標同意依據本條件提供服務。

3.本條件適用於譽標與委託者的所有服務契约,排除任何其餘條款和條件,包括委託者主張適用的條款和條件。 除非經譽標書面同意,有關本條款的任何變動(包括譽標與委託者達成的任何特殊條款和條件)視為不適用。

4.譽標下午3:00後收到的服務委託及/或樣辦以及下午1:00後收到的收辦通知將被視為下一個工作日遞交的委託。

5.簽署或認同委託表單即等同接受本條件,並構成委託者與譽目標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合約。

6.除非獲得譽標書面同意,驗貨方面,樣辦或器具的離岸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噸,校正服務方面,樣辦或器具的離岸價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組織,在其他服務方面,樣品或器具的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00元/組織或人民幣1元/公斤(取其最低價值)。 如樣辦或器具的價值高於上述的價值,委託者需向譽標聲明,以便譽標作出費用調整或取消合約(如有需要)。

7.委託者需按譽標要求繳付按金。 如未經譽標認同而未能繳付按金將被視為違反合約。

8.除非獲得譽標書面同意,本合約內所有按樣辦或器具而進行的各項服務是不會牽涉於任何的紛爭及仲裁或法庭訴訟內。 如委託者預期會於任何訴訟內利用由譽標所發出的檔案,委託者必須以全部及公平的書面形式向譽標提出書面同意書。 否則會被當作違反合約處理。

9.委託者提交的樣辦或器具而進行的服務,如相關的樣辦或器具未能在譽標收到委託錶後14日內送到譽標實驗室,譽標沒有責任去進行任何服務,在以上所提及的14日後,本合約亦被當作由委託者自動取消,委託者已繳付的按金將不予退回。

10.譽標收取進行服務所需的樣辦或器具時,特別在深圳以外的地區,這是委託者獨一責任去提供一個安全的系統及地方作收取樣辦用途。 委託者需以書面通知譽標所有有可能在收取樣辦或運送途中所發生的危險。 不只限於概括的事宜,如收取樣辦或器具的地點在過去3年內及10公里距離內曾經發生過任何傳染病、幅射涉漏、有危險性的污染及其它風險,委託者均需清楚表明。

11.如果樣辦或器具是容易破碎、易揮發、易腐爛、有危險、有幅射性、靜電干擾、有磁性、溫度或濕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別處理、運送、拆箱及/或儲存等事宜,委託者均需以書面通知譽標。 依據本條例及上述第10條,如因為委託者未有通知譽標上述提出的事宜的情况下而造成任何個人傷害、損壞、損失及索賠,委託者有責任向譽標作出全部的賠償。

12.委託者需確保所有提交予譽標或由譽標所收取的樣辦或器具是沒有與任何適用的法例互相抵觸的。 同時它們必須用合適及安全的方法包裝(在任何情况下,樣辦或器具若是或被懷疑是易破碎、易揮發、易腐爛、有危險、有幅射性、靜電干擾、有磁性、溫度或濕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別處理、運送、拆箱及/或儲存,均需要有足够的警告標語),以便譽標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服務。

13.譽標在收到服務委託時,如發現樣辦或器具與委託錶上(可能在包裝上或表面上)的描述(不論配件、形態、尺寸或數量)有差异,這可能是因為在委託錶上填的數據不充足或不正確,或者是譽標認為是誤導或有錯誤的; 或譽標認為進行此服務可能是不合適、有困難的、不能實行的、有危險性的、有爭論性的、違法的情况下,譽標有權在無須任何理由下拒絕(i)運送及/或(ii)保管及/或(iii)進行服務。

14.如在不涉及譽標任何錯誤的情况下(包括但不局限於難到達的地點、錯誤或不準確描述地點,或是在內陸及跨境交通上,樣辦或項目未能符合所有海關條例(出口及入口)或其他法律要求),譽標有權索取額外的行政費/收辦費/交通費。 未能收取樣辦及/或交通上未能到達或需要再嘗試多於一次或要通過其他非合理的方法去完成的情况下,譽標在無損於權利下有權終止所有有關服務。

15.委託者應提供清晰的技術指標和商業數據,如標準、檢收準則、圖樣、規格、抽樣要求等數據,以確保譽標能够提供有效率及專業的檢測服務。

16.假如譽標由於委託者不履行第15條或因樣辦特性問題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力、資料或其他方面的短缺和漲價因素,無法按原先與委託者達成的費用完成服務,譽標在得悉上述問題並於可行的情况下儘早通知委託者後,有權終止所有有關服務或向委託者收取額外費用。

17.委託者有責任明確通知譽標有關送檢貨樣的銷售國或地區所需通過的標準。 如委託者未能提供具體檢測標準,在客戶指定的情况下譽標有權選用譽標認為恰當的測試方法、標準或檢驗規範進行工作。 委託者需明白在未有提供以上提及的標準下,所進行的服務的價格可能相對在報價單或同意書上的為低,但要承擔服務可能未能符合所需要求的風險。 譽標強烈建議委託者提供有關的標準。

18.譽標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轉承包商,執行部分或整體服務。

19.除非委託者就樣辦或器具的處理問題事先與譽標作特別安排,否則已用作測試或檢驗的樣辦或器具將在一個月後被銷毀,日期介定為(i)由譽標發出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的日期; 或(ii)由其中一方在任何原因下終止的合約的日期; 或(iii)譽標已全部完成有關該樣辦或器具的服務或已沒有任何與該樣辦或器具有關而未完成的服務,以日期較早者而定。 退回或取回的樣辦或器具,不論測試與否,送遞費用由委託者自理。 如要取回樣辦,委託者需於至少3個工作天前通知譽標。 如果樣辦或器具未有於以上提出的一個月內取回,譽標有權把該些樣辦或器具當作廢料處理。 委託者需清楚明白該些樣辦或器具在退回或取回時可能因為進行服務時已被拆掉、切開、在物理上或化學上被改變了形態、形狀、結構、性質或其他方面。 所有被退回或取回的樣辦或器具,除非有在委託錶上注明,否則一律被委託者及譽標當作為工業廢料處理。

20.在檔案發出日起一年內,或在譽標一方不履行服務的情况下,檔案應發出日起一年內,委託者若不提出上訴,委託者的索賠權將被視為自動失效。

21.委託者清楚地明白譽標不因任何間接和特殊情况下的損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而向委託者或任何協力廠商負責,無論該損失是否是由譽標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轉承包商和雇員的錯誤、疏忽、錯誤描述、錯誤判斷或失職造成。 譽標之責任只限於本條件第22條所規定的數額。

22.如果由於譽標一方的疏忽或失職,導致委託者損失,譽標將承擔限於三倍於委託者支付給譽標以提供其服務的費用。 因樣辦或器具的遺失或損壞而賠償的金額只限於定在第6條的最高價值(或離岸價格,如有提供)或委託者在第6條中所聲明的價值,取其最高價值。

23.委託者是得到讀者完全理解譽標提供的服務及其它在此條件中指出的條約,特別是條件20至23,譽標所需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 如讀者向譽標索取的賠償高於所限定的及任何索償是受到本條件所排斥或限制的,委託者均需對譽標進行賠償。

24.測試報告僅針對測試的樣辦及項目而言,不應用於整批貨物,除非抽樣工作是由譽標進行,並在測試報告中聲明。 檢驗報告/證明書只反映在當時檢驗地點的檢驗結果。

25.委託者及其雇員、代理人、轉承包商、子公司、和其關聯組織應將檔案視為機密檔。 該檔案未經譽標書面准許,不能用作與廣告有關的任何用途。

26.未經譽標書面准許,檔案不得以部分或輯錄形式複製。 委託者在此承認在檔案中的資料及意見加上譽目標專業知識及良好信譽應被當作同一檔案閱讀。 檔案不能以部份形成使用或與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測試報告、證書或意見有所聯系。 委託者需明白及獲得所有讀者得知在第24、25或26條的違約情况下,譽標有權尋求法律方案解决。

27.如果委託者不選擇到譽標實驗室領取檔案,由平郵、掛號、速遞或其他管道送交委託者的檔案,譽標對其遺失、損壞或延誤不負有任何責任。

28.除非委託者提出要求並獲譽目標書面同意,譽標有權以任何形式包括電子方法去保留及/或複製檔案的副本或複製品,這些都屬於譽目標資產並可在沒有限制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部份的檔案作為公司正常商業運作用途,相同或部份的檔案數據亦可能會向獨立認證機構、它們的員工、代理、轉承包商、 相關的組織或分會透露。 為避免疑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限制譽標透露檔案的權力及使用其內容作為稽核或符合司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构要求的用途。

29.委託者應按相關的帳單和發票所指明的日期準時支付服務費用,或者在由譽標書面同意的期限內支付。 如果應由委託者支付的費用到期未付,委託者應支付譽標自到期日起直到該費用全數支付為止的全部利息。 利息是按當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幣最優惠貸款利率再加2 %年息按日計算。 為避免疑問,對於由委託者要求下發出給協力廠商的發票,委託者仍然為主要負責支付發票款項及利息的一方。

30.委託者與譽標達成協議,由於譽標向委託者提供服務而承擔的一切要求、索賠、責任(無論刑事還是民事)、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支出),委託者需向譽標進行賠償。

31.委託者應支付給譽標有關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就律師和委託者關係而言的法律費用)。 這些費用指由譽標要求委託者支付拖欠其任何金額,和法庭或其他機構執行本條件的規定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32.如果委託者不支付本條件規定的應付費用; 停止或潜在停止經營的危機; 與債權人安排或意圖安排計畫或决定; 破產或因破產收到接管令,或因破產收到接管令; 或由於停止經營而被下達決議或提交訴狀(合併或重組除外); 或因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經理人被任命接管生意、資產或企業; 或因未償還債務而被沒收資產,或因債務問題受到類似損失; 譽標均可以立即延后服務,並有權選擇終止對該委託者今後所有的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譽標享有的其他權力和利益賠償不受侵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33.譽標保留修改上述條件的權利,隨時調整服務的收費標準,無須事先予以通知。

34.如果條件所包含的規定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他權力機构宣判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執行力時,在無須修改本條件其他規定的情况下,該規定即被認定從本條件中删除,被當作無效規定。 這種情況不以任何管道影響本條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及其效力或執行力。

35.除特殊要求,條件中單數形式的詞理解為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表示單一性別的詞理解為包括所有性別,表示人的詞理解為包括法人團體、非公司性質的協會和合夥企業。

36.如中文譯本文義與中文原文有抗告,概以中文原文為准。

37.上述條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簽約方同意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