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醫藥條例》第 119 條,中成藥須根據第 121 條註冊,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香港銷售、進口或管有該中成藥。中成藥的定義為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

  1. 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 –

i. 任何中藥材;或

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

  1. 配製成劑型形式;及
  2. 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以上(a)(i)及(a)(ii)段所指的,下統稱為「藥材」。

含有藥材成分的產品,如同時符合以下(a)、(b)、(c)項的要求,則可當作食品處理(例如:山楂餅),受《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的規管:

  1. 以一般食物形式或方式使用的產品(例如:應為口服,通常也沒有建議的服用量);
  2. 不宣稱有任何治療或保健用途;及
  3. 有關藥材為一般認同可用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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