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4日,加拿大政府於「1999年的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EPA,1999年)第71節的架構下發布了新通告,要求供應商或製造商提交有關進口加拿大的產品內化學品資料的兩次強制性調查,以進行風險管理並有效減少化學品對環境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因此,供應商或製造商必須提供於2015 年和 2016年進口/使用受「1999年的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EPA,1999年)監管為有毒或可能有毒的81種化學物質的總數量。

為滿足加拿大政府的最新要求,供應商或製造商可尋找可靠的第三方實驗室為進口加拿大的產品或製成品提供測試服務。

通知覆盖范围提交期限
2017年夏季通知4部分 – 31 种物质28-Jun-17
2017年秋季通知#5部分 – 50 种物质27-Sep-17

#僅在2017年秋季通知中規定了用作銷售食品和飲料的食品包裝以及在使用時釋放物質的物品只列入於2017年秋季通知的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