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塑膠來源和危害

微塑膠來源分兩種,初生微塑膠(或原生微塑膠)和次生微塑膠。前者是產品生產過程特意添加,增加其協助工具,常用於個人護理用品,化妝品中和洗滌劑中,比如美白牙膏,去角質的洗面乳,洗滌微珠等。而後者則是無意形成,由於大塊塑膠垃圾的分解,或輪胎和道路油漆的磨損,或洗滌合成纖維制衣服產生等。

微塑膠顆粒主要危害:

  • 微塑膠進入土壤、河流、湖泊和海洋等環境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
  • 微塑膠粒徑小,比面積大,吸附性能力強,是有毒有害物質轉移的載體;
  • 微塑膠進入生態環境中,通過食物攝取、飲水、皮膚接觸等途徑進入人體,進入人體後可以排出但仍有殘留,殘留在人體內的微塑膠不會被人體降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歐盟微塑膠限令

2023年9月27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了REACH法規的修訂法規 (EU) 2023/2055,在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中新增第78條關於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微塑膠)的限制,該要求已於2023年10月17日生效。

(EU) 2023/2055 法規對於微塑膠的定義為:首先,它是固體聚合物。其次,包含在顆粒中,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以重量計),或在顆粒上形成連續的表面塗層。且這些顆粒中至少1%(以重量計)滿足顆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或顆粒的長度≤ 15 mm,且長徑比>3。

以下聚合物不在微塑膠限令的定義範圍內:

  • 在自然界中發生聚合過程產生的聚合物,與提取過程無關,非化學修飾的物質;
  • 根據 REACH 法規 Appendix 15 證明可生物降解的聚合物;  
  • 根據 REACH 法規 Appendix 16 證明溶解度大於 2g /L 的聚合物;
  •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微塑料限量要求

微塑料管控範圍限量要求
物質禁止
混合物<0.01% a(以重量計),當其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b

註:

a. 如果合成聚合物微粒濃度無法透過分析手段或隨附文件確定微塑膠的濃度,則僅考慮至少以下尺寸的顆粒進行合規性驗證:

  • 任何尺寸均為 0.1 μm,適用於所有尺寸≤ 5 mm 的顆粒
  • 長度為 0.3 μm,適用於長度為 ≤ 15 mm 且長徑比大於 3 的顆粒 

b. 針對有意添加的微塑料,而對於無意產生的微塑料則不做管控。

針對以上限量要求豁免情況

豁免合成聚合物微粒作為單獨物質或混合物:

  1. 通過技術手段,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按照使用說明使用時可防止釋放到環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2. 物理性質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永久改變,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本條目範圍內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3. 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被永久摻入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豁免產品有:

  • 作為單獨物質或用於混合物,在工業場所使用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2001/83/EC 指令範圍內的藥品和 (EU) 2019/6 法規範圍內的獸藥產品;
  • 法規 (EU) 2019/1009 範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 法規 (EC) No 1333/2008 範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 體外診斷設備,包括法規 (EU) 2017/746 範圍內的設備;
  • (EC) No 178/2002 法規第 2 條定義內的食品,以及該法規第 3 (4) 條定義的飼料。

雖然限量要求豁免,但是含有以上豁免限量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產品的供應商,應按照 (EU) 2023/2055法規要求提供相關產品資訊和聲明。

生效日期

除特定產品,新限制生效日期為2023年10月17日。 特定產品的生效日期如下:

序號 限制産品 産品定義 管控日期
第 6 款 (a)香水封裝2029年10月17日
第 6 款 (b)可沖洗産品(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a)2027年10月17日
第 6 款 (c)唇部産品(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e)2035年10月17日
指甲産品(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g),
(EC) No 1223/2009
2031年10月17日 – 2035年10月16日對於含有微塑料顆粒的唇部産品,指甲産品和化妝品産品應包含以下標簽:“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 ("本産品含有微塑料。")
化妝品
第 6 款 (d)駐留類産品(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b) 2029年10月17日
第 6 款 (e)清潔劑、蠟、拋光劑和空氣護理産品(EC) No 648/2004 Article 2(1)2028年10月17日
第 6 款 (f)醫療器械(EU) 2017/7452029年10月17日
第 6 款 (g)肥料産品(EU) 2019/1009 除 Article 2 中定期的施肥産品之外的其他肥料産品2028年10月17日
第 6 款 (h)植物保護産品 (EC) No 1107/2009 Article 2(1)2031年10月17日
生物殺滅産品(EU) No 528/2012 Article 3(1), point (a)
第 6 款 (i)農業和園藝用途産品序號 (g) 或 (h) 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用途的産品2028年10月17日
第 6 款 (j)用於合成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2031年10月17日

針對豁免類別的驗證有:

  • 驗證其為非微塑料,測試驗證顆粒尺寸,是否為歐盟 REACH 附錄 XVII 第 78 項定義的微塑料規定的尺寸。
  • 驗證生物可降解性,如 OECD TG 310、EN ISO 14852:2021 等。
  • 驗證溶解性,如 OECD Guideline 120、OECD Guideline 105。
  • 驗證碳原子,依定義,微塑膠不含碳原子結構,不受 (EU) 2023/2055 微塑限令管控。

塑膠閃粉的限制

閃粉經常會被添加到日化產品中,例如指甲油,眼影,唇彩等;也會應用在玩具產品中比如水晶泥,閃粉DIY 玩具,玩具化妝品,在紡織服裝中也經常使用,是一 種裝飾元素,可以用來增加服裝、化妝和玩具的亮度和色彩。

然而,鬆散的塑膠閃粉被REACH法規定義為混合物(mixtures)落在微塑膠限令 (EU) 2023/2055法規範圍內。目前,歐盟委員會預計在2023年年底發布關於微塑膠的詳細問答文件,以幫助新規則的實施。 同時歐盟委員會就閃粉類產品發布一份指導文件(後期關於閃粉的詳細要求也將加入預計年底發布的問答文件中)。

閃粉類產品指導性文件連結(只提供英文版):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commission-regulation-eu-20232055-restriction-microplastics-intentionally-added-products_en

歐盟為什麼限制塑膠閃粉?                   

歐盟限制塑膠閃粉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閃粉,而是用更環保的閃粉代替塑膠閃粉,不會污染我們的海洋。歐盟限制塑膠閃粉的決定因素有以下三個方面:

  • 其一是成分,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膠閃粉屬於限制範圍。 可生物降解、可溶性、天然或無機材質閃粉不被視為微塑料,可以繼續銷售。
  • 其二是用途,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膠閃粉的用於沒有過渡期的產品屬於限制範圍,2023年10月17日生效,例如藝術品和手工藝品、玩具、紡織品(某些例外)。用於化妝品和洗滌劑的閃粉(以及受益於限制第 6 段規定的特定過渡期的其他用途)可以繼續銷售,直到該過渡期結束。
  • 其三是成型方式,塑膠閃粉在使用時被固定在固體基質(如閃光膠)、固體薄膜(如油漆、油墨)或固體物體(例如珠寶內部、噴霧蓋等)中,或被完全包含在 (如雪球中),則不受限制。而附著在物品上的塑膠閃粉,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銷售限令僅適用於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閃粉會脫落的閃光裝飾物(如但不限於聖誕裝飾品或派對帽)。

豁免的塑膠閃粉產品有以下幾類:

  • 由無機材料(例如玻璃、金屬)、天然、可生物降解或可溶於水製成的產品,包括閃粉(超出範圍,因為它們不被視為微塑膠)。
  • 用於穿線或縫製的珠子和亮片(以及其他裝飾品)作為物品不在管控範圍。
  • 透過技術手段(如封閉在雪球中)或永久結合在固體基質中(如固定在膠水、油漆或墨水中或固體物品)的微塑膠。
  • 對於裝飾為其次要功能的閃光物品-如用於服裝或鞋類的紡織品,閃粉始終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 這些閃閃發光的物品,不在限制範圍之內(例如:衣服,鞋子,窗簾)。

對於僅具備裝飾功能的閃光物品,或以裝飾功能為物品主要功能的產品,如某些藝術和工藝包、玩具/派對帽、聖誕裝飾品等中使用的紡織品,只有在最終使用(包括儲存) 過程中未與物品分離,閃粉才能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如果在最終使用過程中閃粉從物品上脫落,則閃光物品應視為物品和混合物(閃粉)的組合。在後一種情況下限令適用於閃粉(但在實踐中,整個閃光物品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