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微量二噁英的大閘蟹可以出售嗎?

不足兩個月,中秋節又到喇!每年中秋除了吃月餅,當然還有時令大閘蟹。還記得去年食安中心公佈驗出內地供港大閘蟹含二噁英,曾引起社會很大迴響。有本地大閘蟹零售商更因而被票控「售賣不宜食用的食物」。

上月法庭裁定該大閘蟹零售商無罪。裁判官認為零售商賣的大閘蟹已附有內地政府出具的衛生証書,可獲免責;以及難以斷定含二噁英的大閘蟹是否真的「不宜食用」,因為他相信不少人每季進食大閘蟹的數量低於可造成健康風險的數量 (正常人一季要吃47隻大閘蟹,或高風險人士一季吃10隻大閘蟹,才會有健康風險)。

筆者認為這判決可能對食安中心日後評估食物風險造成一定衝擊。要知世界各地包括香港的食物法例都不會列明所有潛在食物危害在各種食物的限值要求。一方面因為這是不可能辦得到 (沒有科學數據為所有食物危害和所有食物訂定限值標準),另一方面亦無需這樣做 (並非所有食物危害都一定會出現在各種食物)。

假如檢出某種食物含有某種危害(如二噁英、農藥、重金屬、毒素、塑化劑等),但法例沒有訂明相關的限值標準,食安中心便會進行國際認可的風險評估,計算進食含有該危害的食物所構成的潛在健康風險 (如進食多少隻大閘蟹便不可接受),從而斷定某食物是否不宜食用及/或出售。

大家過往可能亦不時聽到食安中心發言人這樣說:「按食物樣本檢出的“某危害”含量而言,在一般食用情況下,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然而,即使食物危害含量低,但如果該物質是高毒性(如致癌),食安中心一般亦會要求食物商將相關問題食物下架及/或回收。

以2005年內地供港淡水魚被檢出致癌物孔雀石綠為例,當時法例亦沒有訂明孔雀石綠在食物 (包括魚)的限值標準。政府當年表示每人每日需進食超過7公斤鰻魚或290公斤的淡水魚,而且長期進食,才有可能影響健康。這不就是和大閘蟹含微量二噁英所造成的風險一樣嗎?一般人每天根本不可能吃這麼多含孔雀石綠的魚!然而,當年業界還是配合政府,同意停售問題魚。

然而,按上月法庭的判決,將來如果供港大閘蟹再被檢出微量二噁英,但附有內地官方証書,而風險評估亦指出須大量進食才影響健康的話,食安中心會否視含“微量”二噁英的大閘蟹為適宜人類食用,並容許繼續出售呢? 作為消費者既市民,又是否接受政府容許含微量二噁英的大閘蟹在市面出售呢?又會否責怪政府把關不力呢?

要解決這個或往後其他食物危害相關問題,食安中心或許應該將現時處理各種食物危害的內部“行動水平”,全部變成“法例限值水平”。無論是政府或業界,都能以此快速和清楚判斷某食物是否“合格”和 ”可以出售“。相較以有害物質的 “安全參考值” (即一生中每日/每周/每月平均可攝入某一化學物而不致帶來可見健康風險的估計分量) 去評估問題食品的“食用風險”,可望減少“爭拗”某食品是否真的有問題。

註:關於“限量標準值” 與“安全參考值”的分別,詳見筆者另一篇文章 - 為何食物 “超標” 但不會危害健康?

https://goo.gl/FaWLNe 

另外,有人指因為現時香港法例沒要強制要求業界一要自行檢驗大閘蟹二噁英含量,所以業界手持一份衛生証書已“足夠”,無需自檢。這正好反映過去香港政府「想當然」業界一定會自行檢驗其進口食品,是有點“天真”和 “一廂情願”。若非法定要求,誰會做足和做好“額外品質保證”事情呢?出左事先做是很多人的心態。

相反,台灣當局早已意識到單靠政府抽驗食物把關並不可取,去年已立法強制某些食品企業加強自主管理,須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確保在台出售食品的衛生和安全。這做法非常值得香港政府借鏡。

 

由本中心食品安全專家曾耀源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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